法院误判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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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网友:半生酒醒
- 2021-02-14 20:23
法院误判怎么办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廢物販賣機
- 2021-02-14 20:58
问题一:法院误判怎么办 你不是说了吗 用你的身份证以夫妻的名义贷款 银行起诉身份证对应的人错在哪里 还望你指教
另外法院的误判又在哪里?也请你指教一下 银行拿着真实有效合法的材料起诉至法院 难道法院不受理? 你自己找到个另类的男人 是你自己的问题 怎么把事情全部推倒别人身上?
银行在批贷款的程序上可能存在一定的疏忽 但法院误判在哪里?你在跟我闹笑话吗?我建议你报警处理 因为按照你说的已经不是民事纠纷了 是形式案子了 骗贷
所以刑事案子 你是不够资格起诉的 该有检察院起诉 所以你只有一条路就是报警 不过以你的心态 你也不会相信公安机关 你还是慢慢还钱吧 还不了 到时候拿刑期还把 8万的骗贷 找点关系跟你定成合同诈骗 三年以下 很快就过去了 你三年的时间赚不到8万的 从你的语气中我能断定 8万块不是你三年内能赚回来的问题二:如果法院误判的话 那么澄清后应该怎么赔偿 误判?是判决书有错字还是判决有错误 前一个问题通过裁定改过来 后一个问题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正问题三:法官误判案子负什么责任 法院误判的国家赔偿责任
为了切实保障法官的审判独立和敢于决定的精神,应该进一步明确对职务行为违法性进行判断的外部标准
从10月1日起,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开始生效。该规定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扩充了已有的确认程序的功能,在上诉和审判监督之外,明文规定了即使没有无罪判决或其他纠正误判的正式决定,个人或团体也可以求权向管辖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申请有关职务行为侵权的确认之诉。
第二,在提出确认之诉之前,有关当事人必须穷尽申诉、审判监督等上的救济手段,除非已经获得足以证明职务行为侵权的权威性文件(包括无罪判决、纠偏决定等)。
第三,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15项判断审判人员职务行为的违法性的标准。其中14种职务行为涉及司法程序上的诉讼指挥权和法警或执行官的命令权的行使,判决及其他审判活动并没有明文包括在内。虽然第(15)项规定的“其他情形”条款也可用来审查判决内容,但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的有关人员指出,“适用这项条款应十分慎重,严格掌握,除确认违法各方分歧不大的情形之外,均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见《人民法院报》2004年9月3日)。由此可见,本规定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英美传统上的“司法免责(judicial immunity)”原则的残余影响,把一般意义上的误判问题基本上排除到确认之诉的视野之外。
自1994年公布《国家赔偿法》以来,中国关于审判赔偿的司法解释或法院规定较重要的就不少于八个。如此重视司法赔偿问题,固然显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以及责任制在维护秩序方面的关键性,但是也暴露了审判活动失误过多的严重性。《中国法律年鉴》的统计资料显示,2001年共受理审判监督案件93576件,占当年二审结案件数的19%,高出上诉率10%.同年处理完毕的审判监督案件有93434件,其中直接改正原判决的为23326件,指定再审的为5232件,两项合计占审判监督结案总数的31%.当年审结的国家赔偿案件共有6753件,其中刑事赔偿案件为2705件,占总数的40%,比前一年度同类案件增长11.32%.如此高的误判率、刑事赔偿规模和索赔案增长速度,促使最高法院调整政策,把涉及审判的国家赔偿与一般性国家赔偿区别开来。
从法解释学上看,涉及审判的国家赔偿案件的判决主要依据以下四种因素作出:(1)作为请求对象的前诉的审判具有违法性;(2)有关的违法性影响到判决结果;(3)职务行为的违法性与个人责任之间的关系;(4)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第24条规定了刑讯逼供、殴打施暴、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明显的违法行为的个人责任。后来最高法院颁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定有所补充,2000年关于民事、行政诉讼的司法赔偿问题的解释提示了违法性判断的各种要件,但以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执行措施为限,并不包括误判在内,也没有提出认定审判违法性的明文标准。
对审判的违法性标准作出详细规定的只有《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2章,尤其是其中第5条、第7条、第9条、第12条、第14条。但是,该《办法》对由审判人员个人责任所导致的违法性判决,是否由国家承担代位责任的问题尚待澄清。更重要的是对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的追究,只能由法院内部监察部门实施。作为受害方的公民、法人以及组织并不能对有关审判人员直接提起赔偿的请求。违法性的判断与国家赔偿程序实际上处于被隔离的状态。换句话说,中国的现行制度在违法性问题上采取实质性立场,在程......余下全文>>问题四:法院误判,如何翻案。 司法程序上说 当然是找更高一级别的法院 要求重审,舆论上说 是找媒体或者其他部门曝光 从而得到重视!问题五:我被诬告,法院误判,该如何办? 我在单位工作时,领用了公司的电脑,并在本子上签名。在我被辞退后,电脑归还给了单位负责人。因疏忽没有让单位写收条。现单位为逃避辞退赔偿,在我的签名边加上投影仪,并以此签名为据起诉让我归还电脑和投影仪。法院竟仅以此为据误判我归还,造成冤案。事实是单位的多数人都知道我归还了电脑,投影仪我根本没领用。他们是诬告我。但是,又没有人愿意出来证明。只要法律部门出面调查取证,是会有人说出实情的。我想过去的法官还讲究取证断案,现在怎么就这么草率?难道法律就这么无力?这么糊涂?还有什么公正严明可言。 中国就没有渠道可以洗清我的冤枉?请教各位律师,你们能有办法让我洗清冤枉吗?我花多大的代价都愿意。问题六:法院误判房产 我应该怎么办 在执行阶段,你可以申请执行异议。据你所述,房子没有办理过户,从形式上看是属于你二舅的。但是你们有购房合同,可以要求你二舅履行合同。如果你二舅不履行,可以诉至法院。问题七:对法院误判怎样追究国家赔偿责任 实际上,自1994年公布《国家赔偿法》以来,关于审判赔偿的司法解释或法院规定较重要的就不少于八个,现在又即将实施关于确认国家赔偿案件的新规定。像中国这样重视司法赔偿问题并不断制定相关规范的国家,在世界上也可算得上是凤毛麟角了。这样大张旗鼓地建立和健全关于审判的国家赔偿制度,一方面固然显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以及责任制在维护秩序方面的关键性,但在另一方面,却也在不经意间暴露了审判活动失误过多的问题。问题八:法院故意误判通过媒体可以解决吗 媒体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还是找到充足的证据证明案件确有错误,向法院申请再审,来改正原来的错误判决。
其次,对案件承办法官,可以投诉,要求法院对他进行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问题九:法院误判,使其坐牢 应该怎么样赔偿 你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持上级法院的裁定书,到法院申请即可。 详细可以参阅《国家赔偿法》。进一步 至:律师咨询吧,详问 与 法律工作者 或法律行业的人士 们。问题十:法院误判申请国家赔偿去哪? 从10月1日起,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将开始生效。我个人认为,这个规定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明文规定了即使没有无罪判决或其他纠正误判的正式决定,个人或团体也可以借助国家赔偿请求权向管辖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申请有关职务行为侵权的确认之诉。这实际上意味着扩充已有的确认程序的功能,在上诉和审判监督之外,另外开辟了新的司法救济途径,其中包括“再审”和“索赔”这两扇门扉。于是当事人有机会在尚未平反昭雪的状态下追究法院的违法责任,使审判人员自己也不得不接受审判的洗礼,这样的制度化安排有益于人权保障事业,也是对司法机构轻率办案态度的一记警钟。
第二、这种新的司法救济程序的启动并非无条件、无限制的。在提出确认之诉之前,有关当事人必须首先穷尽申诉、审判监督等现行制度上的救济手段。除非已经获得能够足以证明职务行为侵权的权威性文件(包括无罪判决、纠偏决定等),当事人能够据此直接请求国家赔偿。显然,规定上述前置条件的目的是要多加一道过滤的手续,以区别一般性国家赔偿与涉及审判的国家赔偿,避免滥诉索赔的流弊。
第三、就审判人员职务行为的违法性的界定而言,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15项具体的判断标准。因此,在对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请求时,有关个人或团体必须对照新的规定查实有关审判是否构成违法情节。不得不指出,这里所列举的14种法官职务行为只是司法程序上的诉讼指挥权和法警或执行官的命令权的行使,判决及其他审判活动并没有明文包括在内。虽然并不妨碍根据第(15)项规定的“其他情形”条款来审查判决内容,但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的有关人员在对规定进行说明时指出,“适用这项条款应十分慎重,严格掌握,除确认违法各方分歧不大的情形之外,均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见《人民法院报》2004年9月3日)。由此可见,最高法院的新规定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英美传统上的“司法免责(judicial immunity)”原则的残余影响,把一般意义上的误判问题基本上排除到确认之诉的视野之外,除非有明显的枉法和渎职表现。
实际上,自1994年公布《国家赔偿法》以来,关于审判赔偿的司法解释或法院规定较重要的就不少于八个,现在又即将实施关于确认国家赔偿案件的新规定。像中国这样重视司法赔偿问题并不断制定相关规范的国家,在世界上也可算得上是“凤毛麟角”了。这样大张旗鼓地建立和健全关于审判的国家赔偿制度,一方面固然显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以及责任制在维护秩序方面的关键性,但在另一方面,却也在不经意间暴露了审判活动失误过多的问题。
根据《中国法律年鉴》公布的司法统计资料,2001年受理的审判监督案件达到93576件,相当于当年二审结案件数的19%,比对初审的上诉率高出10个百分点。同年处理完毕的审判监督案件有93434件,其中直接改正原判决的件数为23326件,指定再审的件数为5232件,两项合计结果占审判监督结案总数的31%.这意味着法院终审判决的大约五分之一受到挑战,而这些申诉或抗诉的大约三分之一又被证明是有理有据的。当年审结的国家赔偿案件共有6753件,其中刑事赔偿案件为2705件,占总数的40%,与前一年度同类案件的数字相比增加11.32%.这样高的误判率,这样大的刑事赔偿规模,这样快的索赔案增长,决定了有关部门对司法赔偿问题不得不重视、而又不得不慎重的态度。不重视会引起民愤,削弱国家的公信力。不慎重则会不堪重负,并降低司法权的威信以及独立性。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最高法院开始......余下全文>>
另外法院的误判又在哪里?也请你指教一下 银行拿着真实有效合法的材料起诉至法院 难道法院不受理? 你自己找到个另类的男人 是你自己的问题 怎么把事情全部推倒别人身上?
银行在批贷款的程序上可能存在一定的疏忽 但法院误判在哪里?你在跟我闹笑话吗?我建议你报警处理 因为按照你说的已经不是民事纠纷了 是形式案子了 骗贷
所以刑事案子 你是不够资格起诉的 该有检察院起诉 所以你只有一条路就是报警 不过以你的心态 你也不会相信公安机关 你还是慢慢还钱吧 还不了 到时候拿刑期还把 8万的骗贷 找点关系跟你定成合同诈骗 三年以下 很快就过去了 你三年的时间赚不到8万的 从你的语气中我能断定 8万块不是你三年内能赚回来的问题二:如果法院误判的话 那么澄清后应该怎么赔偿 误判?是判决书有错字还是判决有错误 前一个问题通过裁定改过来 后一个问题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正问题三:法官误判案子负什么责任 法院误判的国家赔偿责任
为了切实保障法官的审判独立和敢于决定的精神,应该进一步明确对职务行为违法性进行判断的外部标准
从10月1日起,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开始生效。该规定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扩充了已有的确认程序的功能,在上诉和审判监督之外,明文规定了即使没有无罪判决或其他纠正误判的正式决定,个人或团体也可以求权向管辖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申请有关职务行为侵权的确认之诉。
第二,在提出确认之诉之前,有关当事人必须穷尽申诉、审判监督等上的救济手段,除非已经获得足以证明职务行为侵权的权威性文件(包括无罪判决、纠偏决定等)。
第三,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15项判断审判人员职务行为的违法性的标准。其中14种职务行为涉及司法程序上的诉讼指挥权和法警或执行官的命令权的行使,判决及其他审判活动并没有明文包括在内。虽然第(15)项规定的“其他情形”条款也可用来审查判决内容,但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的有关人员指出,“适用这项条款应十分慎重,严格掌握,除确认违法各方分歧不大的情形之外,均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见《人民法院报》2004年9月3日)。由此可见,本规定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英美传统上的“司法免责(judicial immunity)”原则的残余影响,把一般意义上的误判问题基本上排除到确认之诉的视野之外。
自1994年公布《国家赔偿法》以来,中国关于审判赔偿的司法解释或法院规定较重要的就不少于八个。如此重视司法赔偿问题,固然显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以及责任制在维护秩序方面的关键性,但是也暴露了审判活动失误过多的严重性。《中国法律年鉴》的统计资料显示,2001年共受理审判监督案件93576件,占当年二审结案件数的19%,高出上诉率10%.同年处理完毕的审判监督案件有93434件,其中直接改正原判决的为23326件,指定再审的为5232件,两项合计占审判监督结案总数的31%.当年审结的国家赔偿案件共有6753件,其中刑事赔偿案件为2705件,占总数的40%,比前一年度同类案件增长11.32%.如此高的误判率、刑事赔偿规模和索赔案增长速度,促使最高法院调整政策,把涉及审判的国家赔偿与一般性国家赔偿区别开来。
从法解释学上看,涉及审判的国家赔偿案件的判决主要依据以下四种因素作出:(1)作为请求对象的前诉的审判具有违法性;(2)有关的违法性影响到判决结果;(3)职务行为的违法性与个人责任之间的关系;(4)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第24条规定了刑讯逼供、殴打施暴、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明显的违法行为的个人责任。后来最高法院颁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定有所补充,2000年关于民事、行政诉讼的司法赔偿问题的解释提示了违法性判断的各种要件,但以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执行措施为限,并不包括误判在内,也没有提出认定审判违法性的明文标准。
对审判的违法性标准作出详细规定的只有《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2章,尤其是其中第5条、第7条、第9条、第12条、第14条。但是,该《办法》对由审判人员个人责任所导致的违法性判决,是否由国家承担代位责任的问题尚待澄清。更重要的是对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的追究,只能由法院内部监察部门实施。作为受害方的公民、法人以及组织并不能对有关审判人员直接提起赔偿的请求。违法性的判断与国家赔偿程序实际上处于被隔离的状态。换句话说,中国的现行制度在违法性问题上采取实质性立场,在程......余下全文>>问题四:法院误判,如何翻案。 司法程序上说 当然是找更高一级别的法院 要求重审,舆论上说 是找媒体或者其他部门曝光 从而得到重视!问题五:我被诬告,法院误判,该如何办? 我在单位工作时,领用了公司的电脑,并在本子上签名。在我被辞退后,电脑归还给了单位负责人。因疏忽没有让单位写收条。现单位为逃避辞退赔偿,在我的签名边加上投影仪,并以此签名为据起诉让我归还电脑和投影仪。法院竟仅以此为据误判我归还,造成冤案。事实是单位的多数人都知道我归还了电脑,投影仪我根本没领用。他们是诬告我。但是,又没有人愿意出来证明。只要法律部门出面调查取证,是会有人说出实情的。我想过去的法官还讲究取证断案,现在怎么就这么草率?难道法律就这么无力?这么糊涂?还有什么公正严明可言。 中国就没有渠道可以洗清我的冤枉?请教各位律师,你们能有办法让我洗清冤枉吗?我花多大的代价都愿意。问题六:法院误判房产 我应该怎么办 在执行阶段,你可以申请执行异议。据你所述,房子没有办理过户,从形式上看是属于你二舅的。但是你们有购房合同,可以要求你二舅履行合同。如果你二舅不履行,可以诉至法院。问题七:对法院误判怎样追究国家赔偿责任 实际上,自1994年公布《国家赔偿法》以来,关于审判赔偿的司法解释或法院规定较重要的就不少于八个,现在又即将实施关于确认国家赔偿案件的新规定。像中国这样重视司法赔偿问题并不断制定相关规范的国家,在世界上也可算得上是凤毛麟角了。这样大张旗鼓地建立和健全关于审判的国家赔偿制度,一方面固然显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以及责任制在维护秩序方面的关键性,但在另一方面,却也在不经意间暴露了审判活动失误过多的问题。问题八:法院故意误判通过媒体可以解决吗 媒体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还是找到充足的证据证明案件确有错误,向法院申请再审,来改正原来的错误判决。
其次,对案件承办法官,可以投诉,要求法院对他进行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问题九:法院误判,使其坐牢 应该怎么样赔偿 你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持上级法院的裁定书,到法院申请即可。 详细可以参阅《国家赔偿法》。进一步 至:律师咨询吧,详问 与 法律工作者 或法律行业的人士 们。问题十:法院误判申请国家赔偿去哪? 从10月1日起,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将开始生效。我个人认为,这个规定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明文规定了即使没有无罪判决或其他纠正误判的正式决定,个人或团体也可以借助国家赔偿请求权向管辖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申请有关职务行为侵权的确认之诉。这实际上意味着扩充已有的确认程序的功能,在上诉和审判监督之外,另外开辟了新的司法救济途径,其中包括“再审”和“索赔”这两扇门扉。于是当事人有机会在尚未平反昭雪的状态下追究法院的违法责任,使审判人员自己也不得不接受审判的洗礼,这样的制度化安排有益于人权保障事业,也是对司法机构轻率办案态度的一记警钟。
第二、这种新的司法救济程序的启动并非无条件、无限制的。在提出确认之诉之前,有关当事人必须首先穷尽申诉、审判监督等现行制度上的救济手段。除非已经获得能够足以证明职务行为侵权的权威性文件(包括无罪判决、纠偏决定等),当事人能够据此直接请求国家赔偿。显然,规定上述前置条件的目的是要多加一道过滤的手续,以区别一般性国家赔偿与涉及审判的国家赔偿,避免滥诉索赔的流弊。
第三、就审判人员职务行为的违法性的界定而言,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15项具体的判断标准。因此,在对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请求时,有关个人或团体必须对照新的规定查实有关审判是否构成违法情节。不得不指出,这里所列举的14种法官职务行为只是司法程序上的诉讼指挥权和法警或执行官的命令权的行使,判决及其他审判活动并没有明文包括在内。虽然并不妨碍根据第(15)项规定的“其他情形”条款来审查判决内容,但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的有关人员在对规定进行说明时指出,“适用这项条款应十分慎重,严格掌握,除确认违法各方分歧不大的情形之外,均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见《人民法院报》2004年9月3日)。由此可见,最高法院的新规定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英美传统上的“司法免责(judicial immunity)”原则的残余影响,把一般意义上的误判问题基本上排除到确认之诉的视野之外,除非有明显的枉法和渎职表现。
实际上,自1994年公布《国家赔偿法》以来,关于审判赔偿的司法解释或法院规定较重要的就不少于八个,现在又即将实施关于确认国家赔偿案件的新规定。像中国这样重视司法赔偿问题并不断制定相关规范的国家,在世界上也可算得上是“凤毛麟角”了。这样大张旗鼓地建立和健全关于审判的国家赔偿制度,一方面固然显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以及责任制在维护秩序方面的关键性,但在另一方面,却也在不经意间暴露了审判活动失误过多的问题。
根据《中国法律年鉴》公布的司法统计资料,2001年受理的审判监督案件达到93576件,相当于当年二审结案件数的19%,比对初审的上诉率高出10个百分点。同年处理完毕的审判监督案件有93434件,其中直接改正原判决的件数为23326件,指定再审的件数为5232件,两项合计结果占审判监督结案总数的31%.这意味着法院终审判决的大约五分之一受到挑战,而这些申诉或抗诉的大约三分之一又被证明是有理有据的。当年审结的国家赔偿案件共有6753件,其中刑事赔偿案件为2705件,占总数的40%,与前一年度同类案件的数字相比增加11.32%.这样高的误判率,这样大的刑事赔偿规模,这样快的索赔案增长,决定了有关部门对司法赔偿问题不得不重视、而又不得不慎重的态度。不重视会引起民愤,削弱国家的公信力。不慎重则会不堪重负,并降低司法权的威信以及独立性。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最高法院开始......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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