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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单位的福利房怎样分割?

答案:2  悬赏:6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08 08:53
  • 提问者网友:十年饮冰
  • 2021-02-07 15:08
我父亲与王某1994年再婚,2008年王某因不照顾瘫痪的父亲在2008年1月离家,3月王某提出离婚.现在双方都同意,争议是我父亲的房子.1998年我父亲单位分了一套96平米的楼房,福利分房,交了2.7万元,只有房权证(房主是我父亲的名字),土地证属于集体户,王某在3月中旬开庭时要求评估,法庭采纳了.请问,属于福利性的房子能评估吗?这种性质的房子能交易吗?两人的婚后工资王某一人揣着,十几年的工资大约40万左右,我们能主张吗?如果最后法庭判决由我父亲付给王某钱的话,(我父亲的钱都让王某拿走了,没钱了)法庭能否扣我父亲的工资卡?如果在判决以前我父亲去世了,那我父亲的房子怎样分配和继承呢?急!!!!!先谢谢了.

急!!!!!!!!!!!!!!!!!!!!!!!!!!!!!!!!!!!!!!!!!!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woshuo
  • 2021-02-07 16:46
到银行查她的存折,由于她不照顾你父亲,负有遗弃责任,家产要少分.房子不能折钱,可以允许其无房其间来居住.不能从你父亲的工资里扣.只能等房子买后才能分.
如果你父亲半路死去.由第一继承人:妻子\儿女\父母等共同继承,但只能继承属于你父亲的哪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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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迟山
  • 2021-02-07 17:22
(深圳福田离婚律师 琳琳与小川属于典型的闪婚,在两人相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牵手步入了婚姻殿堂。在蜜月旅行结束后,琳琳就向工作单位申请购买单位的福利建房,因为单位有规定只有结婚的职工才能申请购买福利房,所以琳琳的申请很快就批准了。高兴之余,小两口就为购房款发愁,因为没有积蓄,两个人向琳琳的哥哥借款八万元用于购房,又向琳琳的舅舅借款三万元用于房屋装修。但是,这样的幸福并没有维持多久,因为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的两个人也逐渐认识到这场婚姻确实是个错误,两个人商量后决定协议离婚,但是关于这套房产如何分割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琳琳认为这套房产属于她个人所有,但是小川确认为这是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无奈,双方闹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购买房屋一套,总价款人民币八万元,涉案房屋装修款经原被告确认为人民币三万元。原告琳琳的哥哥曾向原告汇款八万元,用途为购房。原告主张为了装修向其舅舅借款三万元因为提供充分证据,因此法院不予确认。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如下: 判决原被告离婚 婚后购买房屋归原告琳琳所有,原告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房款人民币八万元及装修款三万元的二分之一及人民币五点五万元支付给小川。 原被告共同偿还向原告哥哥所借债务人民币八万元。律师献计: 本案的涉案房屋是单位内部房带有福利性质,是单位职工根据单位的福利政策购买的房屋,往往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相挂钩,买卖的双方分别是单位职工和单位,所花费用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单位也会在购房协议上约定,房屋只能由本单位职工购买,职工欲出售时只能在本单位职工间流通或有单位回收。因此,法院在判决时通常会将此类房屋判决归属单位职工一方。 本文章由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 根据网上资料整理发布,仅供与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遗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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