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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对教育局的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么

答案:4  悬赏:1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11 22:31
  • 提问者网友:刺鸟
  • 2021-02-10 22:29
老师对教育局的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么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蕴藏春秋
  • 2021-02-11 00:04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因为职称评定具有行政行为必然要产生的相应法律效果,即直接影响或决定相对人的权益或教育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这正符合或紧扣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二、职称评定具有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等行政行为的效力属性。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级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行政复议法》第12条至15条对行政复议管辖作了集中规定。
  根据该规定,行政复议管辖按以下规则确立:
  1、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3、对特殊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1)对派出机关、机构行为不服的管辖;
  (2)授权关系中的管辖;
  (3)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4)对被撤销行政机关行为不服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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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行路难
  • 2021-02-11 03:01
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是这类的决定,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 2楼网友:冷風如刀
  • 2021-02-11 01:31
那要看是什么决定了,如果是人事处理决定,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 3楼网友:人间朝暮
  • 2021-02-11 01:06
我有点没 看明白 从我看明白的角度,使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 行政复议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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