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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下31D,过期的地点是外国,交单期限是船期后21天

答案:3  悬赏:7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21 04:40
  • 提问者网友:半生酒醒
  • 2021-03-20 13:50
我想问一下,单据是要在这21天内到国外还是只要交到中国银行就行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蓝房子
  • 2021-03-20 14:56
不是交到中国银行,而是在交单期限内到国外开证行,你要打出往国外寄单的时间量,你的信用证一定是付款信用证吧?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往事埋风中
  • 2021-03-20 16:39
国外,效地和效期是匹配来看的,规定单据必须在效期内提交到效地即可
  • 2楼网友:笑迎怀羞
  • 2021-03-20 16:12
以上的回答都有些错误概念。 31d 条款 规定的内容是信用证的有效期和有效地。一般议付信用证31d规定的是受益人国家或地区而付款信用证的31d 一般是开证行国家、地区或者规定为at our cunter (开证行的柜台即在开证行的办公地点)。 这样做法是个通行做法,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开证申请人及开证行或议付行的权力。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信用证是议付信用证,那么受益人把相符单据交到仪付行它就会得到最终偿付,这时仪付行是承担着第一性的付款责任的,为了更好的判断是否在合理的有效期内交单,规定仪付行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就比较合适(一般和收益人在一个国家或地区) 但是如果是一个付款信用证,那么是没有仪付行的,受益人交单的银行是不承担最终付款责任的,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这时能够判断是否在合理的有效期内交单则应由开证行作出,自然效地规定开证行国家、地区或者规定为at our cunter 是非常合理的。 ps:之所以规定为at our cunter 而多不采用开证行国家(比如直接打china),是因为会产生某些争议。比如31d条款规定 3月20日中国,3月23日开证行才拿到单据,而这个单据确实已经由快递公司在3月20日发到了中国北京,只是境内传递到开证行又耽搁了几天。这样开证行就会和他实际想达到3月20日拿到单据的开证时的初衷背离,而且拒付又不合理。当境内快递时发错了地址等更极端的情况更是对产生at our cunter 这个规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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