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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申请书,除权判决何种条件下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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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8-19 23:32
  • 提问者网友:难遇难求
  • 2021-08-18 23:11
拆除申请书,除权判决何种条件下可以撤销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街头电车
  • 2021-08-19 00:22
但当E公司向银行请求付款时,银行以该汇票已被法院宣告无效为由拒付。原来C公司是将该汇票背书给了F公司,F公司背书转让前发现该汇票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依法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权利。但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宣布该票据无效。E公司被拒绝付款,遂诉至法院要求上述五家公司支付票据款,并申请撤销法院之前作出的除权判决。
笔者认为除权判决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撤销的。理由如下:1、除权判决的作出,仅仅是根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和无人申报权利的事实,推定该申请人为票据权利人,这种推定可能与事实不符,不一定反映票据关系的真实情况。2、由于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又仅以程序确定实体事实的方式进行处理,催告期限也较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申请事项不属于公示催告的范围、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审判人员滥用审判权等等严重影响利害关系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提起撤销之诉。3、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后,法院按照票据纠纷进行审理,审理后所作的判决,可能与除权判决的内容相一致,也可能与除权判决的内容相抵触。笔者认为除权判决在多数情形下成为维护失票人权利的重要途径,但也不能因为公示催告程序的瑕疵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票据占有人的原因而损害现实票据持有人应当拥有的权利。虽然笔者主张除权判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但结合本案审理的情况来看,E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F公司滥用权力恶意申请公示催告,也未发现该案件公示催告程序存在违法的情形,故对E公司申请撤销除权判决的诉请予以驳回。
对于除权判决撤销前,E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E公司通过合法手段经过连续背书转让取得该票据,是善意持票人,且取得票据的时间在公示催告程序之前,应当享有票据权利;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汇票已被宣布无效,附着于该票据之上的票据权利同时归于消灭,除非除权判决被撤销,否则E公司已经不享有票据权利。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苏州平江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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