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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6-02 18:51
  • 提问者网友:太高姿态
  • 2021-06-02 13:13
ID(9138): 2000年,湖南省某县王楼乡王村村民委员会办起了村幼儿班,聘请邻村民办教师某甲担任幼儿班教师。2001年1月5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间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火炉旁烤火。其中两人杨某(6岁)和李某(5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杨某用铅笔盒将李某头部打破,而李某则把杨某按在火炉上,致使杨某衣服着火。杨某带火跑出教室,被人发现后,将火扑灭并送回家中。当日中午,杨某被送往县医院治疗,当时诊断为:臀部、阴部、大腿后侧烧伤,面积40%,深II度。第二日,杨某在其父带领下转往省人民医院治疗。半年之后杨某才基本恢复健康。2001年9月25,杨某之父以杨某为原告起诉至南中县人民法院,要求村委会、某甲、李某赔偿杨某被烧伤的全部经济损失。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李某头伤的医药费应该由( )承担。
A.杨某
B.李某的监护人
C.杨某的监护人
D.村委会
答案c.d
为什么没有李某的监护人 过错责任原则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爱难随人意
  • 2021-06-02 13:42
你好,对于上述案件,应首先明确案件中每个主体的责任。首先,李某是存在过错的,而对于承担责任上应由开办学校的村委会来承担。而对于杨某的话,也是有过错的。而其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来承担责任。本案中适用的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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