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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集体供暖但暖气不热怎么办?

答案:5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18 07:12
  • 提问者网友:骑士
  • 2021-03-18 01:24
我住在丰台区宋庄路甲12号院,小区集体供暖,但暖气不热,每次给物业打电话都过来看看,说去放气,最后面都没有结果。希望大侠指点下如何处理,或给提供些投诉曝光的平台进行维权。感谢!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动情书生
  • 2021-03-18 02:58
1.应先关闭分、集水器各环路支管上的阀门,再打开“集气”的管道阀门,从分水器的放气针处排气。每个暖气片上都有一个手动排气阀,用户可轻轻拧松手动排气阀,听到排气声立即停止扭动排气阀。排过气后,若暖气片还是不热,就要请专业维修人员检查,查明原因再解决,用户切不可盲目放水。
2.放气时,为避免水喷湿墙壁,可用毛巾遮住,且应轻轻拧开放气针,不要拔掉,待有水流出时拧上。
3.如果暖气片出现上部热、下部凉,则有可能是发生了异物堵塞,应联系专业维修人员进行冲洗。
详情可来电咨询或预约清洗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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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孤独入客枕
  • 2021-03-18 05:51
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确实是供暖不达标的,可以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7月15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 2楼网友:过活
  • 2021-03-18 04:59
小区集体供暖但暖气不热的解决方法: 1. 给暖气片放气。暖气用久了都会产生一些气体,积压在供热循环末段,其产生的强大的压力,会阻碍热水的循环,进而出现暖气不热的问题。一般,非顶楼用户,打开暖气片顶端的排气阀放气即可。 2. 检查顶楼排气阀是否放气。暖气不热,有可能是顶楼原因造成的。这是因为顶楼有着这一单元的唯一排气阀,顶楼不放气,会导致一层、两层、甚至整个单元楼的暖气不热。 3.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顶楼用户需要放两次气,一个是将暖气片中的气体排掉;一个是需要将顶楼排气阀进行放气。顶楼因为其特殊性,所以需要大家格外的留意。 4. 如果排气阀使用的是自动排气阀需要准备细钢丝进行放气。自动排气阀用的久了循环系统中的杂质会堵塞排气孔,这时需要细钢丝来进行放气。建议,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放气。如有需要可进行清洗或换新。 5. 是否有改装暖气。暖气改装有可能会影响原来的压力设计,改变了原有的坡度,导致管道中存有气体,影响水循环,造成不热的状况出现。 6. 确定供暖系统中的气体已经排完,无改装暖气的状况,如果暖气还不热。可以找物业,查看供暖压力是否足够。因为顶楼处于供暖末段,也是供暖最容易出现问题和被忽视的地段。
  • 3楼网友:玩世
  • 2021-03-18 04:23
暖气不热,可以自己先检查一下原因。
  • 4楼网友:鱼忧
  • 2021-03-18 03:19
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确实是供暖不达标的,可以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7月15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扩展资料: 相关供热标准规定: 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四)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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