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检察院对该县政府工作人员李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侦查,发现巨额财产三分之二为诈骗所得,三分之一为盗窃所得。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李某涉嫌故意伤害,故通知该县公安局配合其侦查。在侦查过程中,李某企图逃跑,县公安局长决定逮捕李某,由检察院侦查人员执行逮捕。该县检察院认为李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向该县所在的市中院提起公诉,中院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故将案件移送该县法院。
2.甲潜入乙家偷走电视一台,现金1000元,行窃过程中损坏乙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和乙家的全家福照片。行窃后甲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侦查人员丁当场抓获。丁未办理拘留证,对甲实施了拘留,经过讯问,甲不讲真实姓名,故丁决定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丁查清甲身份后和犯罪事实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乙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赔偿电视机和现金1000元,因防盗门被损坏的损失费6000元,以及因全家福照片被损坏的精神损失赔偿800元。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判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题,请分别分析这两个案例中的错误做法
答案:3 悬赏:5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1-25 11:12
- 提问者网友:咪咪
- 2021-01-24 11:52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英雄的欲望
- 2021-01-24 12:51
1、①逮捕应由检察院批准,不应由县公安局长决定;②中院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不能将案件移送该县法院,应当自行审判。
2、①拘留应当办理拘留证;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应由审理刑事部分的同一合议庭进行审理。
不太全,希望高手补充。
2、①拘留应当办理拘留证;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应由审理刑事部分的同一合议庭进行审理。
不太全,希望高手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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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独行浪子会拥风
- 2021-01-24 15:03
1、逮捕决定应由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2、拘留必须办理居留证;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时,不应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
不全,待补充。
- 2楼网友:撞了怀
- 2021-01-24 13:46
1、吕某在侦查阶段有权委托律师并与律师会见。侦查员的说法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侦查阶段吕某自第一次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聘请律师,被聘请的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或者通信,侦查人员的说法既有正确的方面又有错误的方面。说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是正确的;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是错误的。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案在第6日告知,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3、指定辩护只发生在审判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没有义务为吕某指定辩护人。
4、人民法院为吕某指定辩护是正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5、人民法院在吕某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进行审判是错误的。根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38条的规定,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的,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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