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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管理规定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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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14 14:06
  • 提问者网友:城市野鹿
  • 2021-02-13 16:49
吉林省<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管理规定还有效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酒醒三更
  • 2021-02-13 17:25
吉林省《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管理,根据《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与《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的畜禽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不适宜出具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的畜禽产品,出具《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第四条 县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厂(场)使用《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应有畜禽屠宰厂(场)名称、出厂(场)日期、屠宰品种名称及肉品品质检验员签字或盖章,并具有一定的防伪功能(式样附后)。《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由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各畜禽屠宰厂(场)按照指定式样自行印制。
第六条 剥皮的畜类胴体、禽类产品、畜禽脏器、分割肉、小包装肉应使用《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第七条 畜类胴体按头(条)出具《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实行一头(条)一证;禽类产品按批(50只以内)出具《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实行一批(50只以内)一证,并应当标明一批所包含的数量(不得超过50只);畜禽脏器、分割肉、小包装肉按包装件(份)出具《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实行一件(份)一证。《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应当随货同行。
第八条 《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要认真填写,并作好发放记录,存根由畜禽屠宰厂(场)妥善保存1年,以备县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畜禽屠宰管理机构检查。
第九条 除加盖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外,畜禽产品未出具《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不准出厂(场)。
第十条 畜禽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出具《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出厂(场)的畜禽产品未出具《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或者未随货同行的,按未经肉品品质检验处理,依据《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吉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印章的管理,根据《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印章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印章是指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的畜禽屠宰厂(场),出具的检验标识。包括: (一)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二)种公母猪晚阉猪印章; (三)无害化处理印章;分为:销毁印章、非食用印章、高温处理印章、食用油处理印章、复制处理印章。
第四条 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厂(场)依法出具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印章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吉林省商务厅委托吉林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负责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印章的统一制作、发放和备案。各市(州)、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畜禽屠宰厂(场)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印章的申请、发放和监管工作。
第六条 畜禽屠宰厂(场)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畜禽屠宰许可证》的同时,还应申请制作各种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印章。
第七条 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为滚动式,并有畜禽屠宰厂(场)名称和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字样。种公母猪及晚阉猪印章为滚动式,有“种公母猪晚阉猪”字样。无害化处理印章为规定式样。(式样附后)
第八条 经过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宜加盖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的畜类胴体,应当通体加盖滚动式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同时,出具当日的日期印章。
第九条 种公母猪和晚阉猪肉品,应当通体加盖滚动式的种公母猪晚阉猪印章。同时,出具《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式样附后),《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依照《吉林省〈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条 经过畜禽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按规定加盖相应的无害化处理印章。
第十一条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开展宰前检验、宰后检验。按屠宰规模和检验规程配备肉品品质检验员。生猪屠宰厂(场)按头部、体表、内脏、胴体、复检配备肉品品质检验员,Ⅰ级、Ⅱ级屠宰厂(场)配备不少于10名肉品品质检验人员;Ⅲ级、Ⅳ级屠宰厂(场)配备不少于5名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牛、驴、羊、犬屠宰厂(场)按头部、内脏、胴体、复检配备肉品品质检验员,Ⅰ型屠宰厂(场)配备不少于8名肉品品质检验人员;Ⅱ型、Ⅲ型屠宰厂(场)配备不少于4名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禽类(鸡、鸭、鹅)屠宰厂(场)按照胴体、内脏、复检配备肉品品质检验员,Ⅰ型、Ⅱ型屠宰厂(场)配备不少于6名肉品品质检验人员;Ⅲ型、Ⅳ型屠宰厂(场)配备不少于3名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每日屠宰完毕后,应当对每日肉品品质检验结果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使用印章颜色为绿色;种公母猪晚阉猪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颜色为红色。应使用由省统一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对人体食用无害的色素,作为印章的颜料。
第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种公母猪晚阉猪上市销售时,做好在销售场所明示告之消费者的工作。
第十四条 严禁伪造、买卖、租用、转借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印章。
第十五条 各市(州)、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印章的更换工作。自2008年1月1日起,全省执行新的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印章,原有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印章作废。
第十六条 对于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印章的丢失、损坏,畜禽屠宰厂(场)应当通过媒体申明作废,然后通过所在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重新申请制作。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吉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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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痴妹与他
  • 2021-02-13 18:58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肉品检验内容包括①传染病和寄生虫以外的疾病,②有害腺体,③屠宰加工质量,④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⑤有害物质,⑥公母猪及晚阉猪,也就是说以上检验项目应由企业承担并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疫人员从事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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