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知道的两种观点:
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已满16周岁靠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是法律上判断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标准之一。因此,若不再有收入的话就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重新转化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意思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之前提,能力意思的有无是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因此,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具有逆转性。
那种观点更为确切?
目前我知道的两种观点:
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已满16周岁靠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是法律上判断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标准之一。因此,若不再有收入的话就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重新转化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意思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之前提,能力意思的有无是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因此,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具有逆转性。
那种观点更为确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认定王超为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必须同时具备二个条件,一是须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而不是别人资助,接受馈赠等方式取得财产;二是能以此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包括自己的衣、食、住、行的一般需要,并能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
我认为此规定最后一句的维持是关键。个人理解“维持”是从发生需要赔偿的事实前到判定需要赔偿的这段时间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即可,这段时间就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反之,就发生逆转,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要出发点就是经济能力,丧失经济能力当然就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了。
像你说的 “ 二、意思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之前提,能力意思的有无是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因此,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具有逆转性。”我认为这么说不正确,这句话怎么理解都感觉与“视为”的法律相冲突。事实不是一成不变的,既然能力意思的有无是事实问题,那么当事实发生变化的时候,能力意思的有无是否随之变化? 回答是肯定变化的,如一个18周岁精神正常的人,他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当他精神有问题的时候(精神病),他肯定是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了。同理,“视为”可逆转也是这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