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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越级诉讼制

答案:1  悬赏:1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10 04:18
  • 提问者网友:太高姿态
  • 2021-02-09 22:33
宋代越级诉讼制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忘川信使
  • 2021-02-09 23:27
您好,
越级诉讼一直存在于等级社会之中,在宋代之前,诉讼程序一直是严格按审级自下而上逐级进行诉讼的,越级诉讼是被禁止。如唐律规定:“诸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北宋初期,统治者承袭了这项规定,但到了北宋后期,北宋统治者的思想发生变化,增立越诉之法,打开广大民众申诉之门,这是我国封建社会诉讼制度上的一个巨大变化,是统治者宽恤民力的体现,是民本思想的萌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由于统治者的局限性,这一时期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越级诉讼,有一定范围的限制。
越级诉讼的案件主要是针对官吏私自科敛百姓所涉及的案件,如官吏发生非法侵入物业、不依法受纳税租、私设税场、私自科税百姓、受理词讼等等,皆准许越级诉讼,从某种程度而言,扩大了百姓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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