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厂工作6年,因工厂内部原因将裁所有员工。除了正常的补贴外其他工友还有各种保险的赔偿我为什么没有?
我应该找哪方面的部门进行咨询帮助?
工厂裁员赔偿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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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13 07:42
- 提问者网友:焚苦与心
- 2021-02-12 09:08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煞尾
- 2021-02-12 10:11
【生产经营 发生困难 裁减人员 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生产经营 发生困难 裁减人员 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生产经营 发生困难 裁减人员 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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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神鬼未生
- 2021-02-12 11:20
上网查找一些关于劳动法的资料,再根据里面所提出的情况,结合自身,将你的工厂告上法院!以前我一个朋友也这样做,后来工厂接受和解,赔他应该得到的钱!你一定要找相关劳动法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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