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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答案:1  悬赏:7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5-06 05:13
  • 提问者网友:咪咪
  • 2021-05-05 13:02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怎么规定了~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何以畏孤独
  • 2021-05-05 13:52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总则第五章的诉讼参加人中,《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作为诉讼参加人,区别于原告、被告。要准确掌握第三人的含义,必须要明白我国民事诉讼中规定的第三人,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有哪些特征,从而由特征去理解它的含义。第三人有如下特征:1.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即第三人参加诉讼时,他人之间的诉讼已经开始,但法院尚未作出裁判。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以本诉的存在作为其前提和基础的,属于两诉的合并,称为参加之诉,而本诉则是指原、被告之间的诉讼;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这点上又区别于诉讼代理人。如果参与诉讼不是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是为了维护原告或被告一方的合法权益,则只能是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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