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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咨询您一个关于保险和婚姻财产的问题``?

答案:1  悬赏:1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5-20 02:50
  • 提问者网友:趣果有间
  • 2021-05-19 15:59

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为投保人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人身保险,并以自己或亲属为受益人,该人身保险利益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这句话是否有法律的依据或者案例?还有问下是否还有其他的财产可以不进入夫妻共同财产的?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人類模型
  • 2021-05-19 17:30

保险合同本身的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特别是身故受益权。也就是说,保险事故不发生,这种权利也就不会享有。所以保险金是绝对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您所说的大概指的是保单的财产权。很多人身保险合同具备现金价值。现金价值作为一种财产权,归投保人所有。


您的问题我想就是想问,那保险合同如果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如果夫妻离婚,该保单是否应当进行分割。那先来了解下什么事共有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很明确的告知您,如果投保人无法举证自己投保时的保险费来源非夫妻共有财产,那么保单的现金价值应当进行分割。但是,这里需要注意,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保险合同本身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属于合同关系,是一个法律关系;而婚姻关系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并不能因为离婚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或者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的情形除外)。所以,即便现金价值理论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那么在夫妻关系终止的时候,也至多是投保人给自己的配偶一定的经济补偿(理论上应当以解除婚姻的保单年度所对应的现金价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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