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 提问者网友:十年饮冰
- 2021-07-17 11:40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佘樂
- 2021-07-17 12:00
信用证常见的当事人有:
1.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是进口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
2. 开证银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按信用证规定条件保证付款的责任。
3. 通知银行(Advising Bank):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它义务。
4. 受益人(Beneficiary):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一般为出口人。
5. 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6. 付款银行或称代付行(Paying Bank):一般为开证行,也可以是开证行所指定的银行。无论汇票的付款人是谁,开证行必须对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的出口人履行付款的责任。
7.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应开证行或受益人的请在信用证上加批保证兑付的银行,它和开证行处于相同的地位,即对于汇票(有时无汇票)承担不可撤消的付款责任。
8. 偿付行(Reimbursement Bank),又称清算银行(Clearing Bank):接受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委托代开证行偿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
9. 受让人(Transferee),又称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接受第一受益人转让,有权使用该信用证的人。
由上可见,除银行外,当事人为开证申请人及受益人。申请人是买方,即进口方;受益人为卖方,即出口方,此二者是商业买卖关系。若为转让信用证,则存在第二受益人。
银行最重要的是有开证行、议付行。开证行,顾名思义是开出信用证的银行,即进口方银行,在信用证结算中是第一付款责任的,即受益人提供了单证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按信用证规定付款。议付行是出口方银行,即出口商将单据交于其银行,银行审核无误后即给予兑付,而后议付行再向开证行收款。但在我国的信用证结算中,多数议付行并不实际议付,只是代为审核单据并寄出,至收到开证行付款后才付给受益人。
除了开证行和议付行外,常见的还有信用证的通知行、保兑行、偿付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