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经营便利店,开便利店,请问如何合理管理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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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7-28 14:02
- 提问者网友:我们很暧昧
- 2021-07-28 03:59
怎么经营便利店,开便利店,请问如何合理管理员工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撞了怀
- 2021-07-28 04:19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连锁便利店----员工手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连锁店章程制定。凡从业人员的人事管理,悉依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 连锁店从业人员职称规定如下:
高级主管:董事长、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部门主管:经(副)理、主管(副主管)。
部门职员:办事员。
第三条 连锁店从业人员,按其所任职位职务的繁简、责任的轻重,分为六职等。
第四条 每一职位均设置“职位说明书”,说明其职责内容及应列职等。人员的列等应按其所
派任的职位决定。
第五条 各类人员人数应按业务需要,于每年年度开始前编入“人员编制表”,经总经理核定
后转送董事会备份。
第二章 任 用
第六条 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以所核定的“人员编制表”人数为限。其任用条件以“职
位说明书”为依据,以便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合。
第七条 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八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三)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免后,报请董事会备案。
(四)主管由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请董事会备案。
(五)副主管由主管提请总经理任免。
第九条 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十条 除正式从业人员,连锁店可按业务需要聘请人员,其待遇、工作期限及工作条件按
合同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尚未复权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经确定判刑者。
(三)通缉在案,尚未撤销者。
(四)原在其他公私机构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者。
(五)经其他公私机构开除者。
(六)身体有缺陷或健康情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七)未满十八周岁者。
第十二条 新进非主管人员一律须经试用四十天,试用期间应由人事部门考核。试用成绩欠
佳、品行不良或发现其进入连锁店前有不法行为可随时停用。
第十三条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办妥下列手续:
(一)填妥连锁店新进员工履历表。
(二)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
(三)缴验医院最近一个月体检表。
(四)缴验前任职机构离职证明书。
(五)缴验遵守连锁店人事等规章规定的志愿书及保证书。
第三章 服 务
第十四条 连锁店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说明外,如为该说明书未说明、而
由上级主管指派交办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接受。
第十五条 连锁店从业人员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时上下班,对承办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
(三)忠于职守,保守业务上的机密。
(四)爱护连锁店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连锁店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连锁店信誉,不作任何有损连锁店信誉的行为。
(七)不私自经营与连锁店业务有关的业务或兼任连锁店以外的职位。
(八)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第十六条 连锁店从业人员因过失或故意致连锁店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连锁店工作时间是,每周为四十小时,星期六、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采用轮
班制,无法于周末休息者,可每七天给予一天的休息,视为例假。
第十八条 管理部门的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变化事先制定,公布实行。业务部门的
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
第十九条 上、下班应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
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条 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定。
第二十一条......余下全文>>
连锁便利店----员工手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连锁店章程制定。凡从业人员的人事管理,悉依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 连锁店从业人员职称规定如下:
高级主管:董事长、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部门主管:经(副)理、主管(副主管)。
部门职员:办事员。
第三条 连锁店从业人员,按其所任职位职务的繁简、责任的轻重,分为六职等。
第四条 每一职位均设置“职位说明书”,说明其职责内容及应列职等。人员的列等应按其所
派任的职位决定。
第五条 各类人员人数应按业务需要,于每年年度开始前编入“人员编制表”,经总经理核定
后转送董事会备份。
第二章 任 用
第六条 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以所核定的“人员编制表”人数为限。其任用条件以“职
位说明书”为依据,以便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合。
第七条 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八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三)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免后,报请董事会备案。
(四)主管由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请董事会备案。
(五)副主管由主管提请总经理任免。
第九条 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十条 除正式从业人员,连锁店可按业务需要聘请人员,其待遇、工作期限及工作条件按
合同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尚未复权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经确定判刑者。
(三)通缉在案,尚未撤销者。
(四)原在其他公私机构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者。
(五)经其他公私机构开除者。
(六)身体有缺陷或健康情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七)未满十八周岁者。
第十二条 新进非主管人员一律须经试用四十天,试用期间应由人事部门考核。试用成绩欠
佳、品行不良或发现其进入连锁店前有不法行为可随时停用。
第十三条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办妥下列手续:
(一)填妥连锁店新进员工履历表。
(二)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
(三)缴验医院最近一个月体检表。
(四)缴验前任职机构离职证明书。
(五)缴验遵守连锁店人事等规章规定的志愿书及保证书。
第三章 服 务
第十四条 连锁店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说明外,如为该说明书未说明、而
由上级主管指派交办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接受。
第十五条 连锁店从业人员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时上下班,对承办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
(三)忠于职守,保守业务上的机密。
(四)爱护连锁店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连锁店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连锁店信誉,不作任何有损连锁店信誉的行为。
(七)不私自经营与连锁店业务有关的业务或兼任连锁店以外的职位。
(八)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第十六条 连锁店从业人员因过失或故意致连锁店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连锁店工作时间是,每周为四十小时,星期六、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采用轮
班制,无法于周末休息者,可每七天给予一天的休息,视为例假。
第十八条 管理部门的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变化事先制定,公布实行。业务部门的
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
第十九条 上、下班应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
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条 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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