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道经济与法律的问题!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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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27 05:51
- 提问者网友:留有余香
- 2021-04-26 15:29
求一道经济与法律的问题!案例分析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長槍戰八方
- 2021-04-26 16:12
李某做出的民事行为没有得到其父母的追认,法院应该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1、李某做出该民事行为时,不满18周岁,又不属于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做的民事行为,特别是负担义务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属于效力待定。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追认才能有效。现李某的父母不存认该欠款,证明没有追认,该民事行为无效。
3、对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理由如下:
1、李某做出该民事行为时,不满18周岁,又不属于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做的民事行为,特别是负担义务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属于效力待定。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追认才能有效。现李某的父母不存认该欠款,证明没有追认,该民事行为无效。
3、对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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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野味小生
- 2021-04-26 20:22
共计两点要理清,1李某当时未满18周岁,又不是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属于未成年人。其所为民事行为并不一定完全有效。但是,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本案是此种民事行为。理由:民法通则11、12条和民通意见3条2李某称不是自愿写的,应当由他提供相应的证据,不然就是有效的行为。谁主张谁举证。证据规定第2条。此处现在如果是李某自己有能力偿还就应当由他自己来承担这个责任,如李某没有能力,应当由原监护人来承担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161条。
- 2楼网友:千杯敬自由
- 2021-04-26 19:03
你可以上“卫生法制网”上面找材料,或者咨询一下
- 3楼网友:舍身薄凉客
- 2021-04-26 18:01
李某1980年1月年出生,1997年6月4日写欠条时他的年龄是17周岁零五个月,未满十八岁,是未成年人,并且排除16周岁到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获取生活来源的视为成年的情况。所以李某是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巨额欠条未取得其代理人(监护人—父母)认可,其代理人也未进行追认,所以该签订欠条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
法院应该判决该民事合同(即签订的欠条)是可撤销的,如果李某(此时已成年)以撤销权进行抗辩,则该合同自始无效,不负任何责任;如果李某承认该合同有效,则应按照合同偿付欠款,此时他的父母即使不同意也不影响合同生效,因为李某已成年,具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应该判决该民事合同(即签订的欠条)是可撤销的,如果李某(此时已成年)以撤销权进行抗辩,则该合同自始无效,不负任何责任;如果李某承认该合同有效,则应按照合同偿付欠款,此时他的父母即使不同意也不影响合同生效,因为李某已成年,具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4楼网友:西岸风
- 2021-04-26 16:23
李某当时未满18周岁,属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写下数千元的欠条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相符合,故欠条无效。人民法院应该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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