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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中,针对废标结果,如投标方要求提供书面废标理由,作为招标方是否有权不提供,仅口头说明理由?

答案:5  悬赏:3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25 06:32
  • 提问者网友:遁入空寂
  • 2021-03-24 06:36
招投标法中,针对废标结果,如投标方要求提供书面废标理由,作为招标方是否有权不提供,仅口头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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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夜风逐马
  • 2021-03-24 10:33
中标后又废标,要我我也不干
  • 2楼网友:罪歌
  • 2021-03-24 09:46
这种非要要求法律解释其实没什么用的。。。招标办可以想法找出N个理由废标...去年家里中标了一个3.8亿的桥,结果硬是被中铁局搅合给废标了...你说这我们能怎么办?
都找到发改委了,照样不行
  • 3楼网友:往事隔山水
  • 2021-03-24 09:25
可能地方规定不同。反正在北京市不可以的。否决你投标有两种情况:拒收和废标。前者是不满足投标要求根本就没让你参加开标,会当场告诉你原因,比如迟到、密封性问题等;后者是评审过程中否决掉,必须告知理由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相应的废标条款,并作为公示内容向社会公示。
另外说一句,如果你投诉,要注意投诉时限,过期不候的。但根据标法实施条例,由于投诉导致复议或评审,发现有些内容造成错误中标是可以全过程无效的,甚至在施工了之后也可以否决,把剩余工程重新招标,并处罚有关责任人。但你要考虑清楚,即便你赢了,以后你还在不在这里混了,除非你干一票就走。
  • 4楼网友:轻雾山林
  • 2021-03-24 09:04
如果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可以对中标结果提出异议,招标人必须进行书面答复,如果是废标,招标人应该进行公示并说明原因。如果招标过程中出现串标的行为。掌握到具体材料的。可以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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