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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下课时间受伤,学校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2  悬赏:3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1-03 22:05
  • 提问者网友:相思似海深
  • 2021-01-03 18:12
我儿子强强11岁,今年4月在学校被同学佳佳绊倒,一颗门牙折断。佳佳父亲认为,孩子还未成年,也不是故意的,不同意承担主要责任。学校认为,事件发生在下课时间,学校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我该找谁担责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摆渡翁
  • 2021-01-03 18:53
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学校是否担责,适用的法律是《侵权责任法》。该法针对不满10周岁孩子和已满10周岁孩子,作出了很不一样的规定。   该法规定,对于不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就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第37条)。这就是说,不满10周岁的孩子一旦在学校人身受损,法律即推定学校存在过错,令其担责;唯一例外的是,学校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没有过错,才不担责。但这种证据往往很难提供,正因如此,立法倾向于一般让学校承担责任。   但是,对于已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他们的心智已经成熟到一定程度,法律对学校就没有科以太重的监管职责。法律规定,已满10周岁的孩子在学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应由受损害的孩子或其家长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学校才担责,否则学校不担责(第38条)。   本案中,强强已经11岁,你主张学校担责,应由你来证明强强受伤时学校管理失职,存在过错。但这种举证责任难以完成,因为没有法律法规要求老师对于10周岁以上的孩子,下课也要盯着他们的一举一动;也难以证明学校平时没有对学生课间活动进行安全教育,你证明不了学校过错,学校即不担责。   当然,学校对强强的受伤不承担责任,不意味着其他人也不承担责任,本案中绊倒强强的人是佳佳,其父母即应对强强的受伤承担责任。因为《侵权责任法》同时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哪怕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也只是减轻而不是免除责任(第32条)。这里只要考虑强强的受伤是否是佳佳造成的,若是就应当承担责任,至于佳佳是故意还是过失造成,并不影响责任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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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酒者煙囻
  • 2021-01-03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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