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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邦奴隶制(西方)与普遍奴隶制(东方)的区别和联系

答案:1  悬赏:2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07 01:21
  • 提问者网友:雾里闻花香
  • 2021-04-06 13:04
城邦奴隶制(西方)与普遍奴隶制(东方)的区别和联系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话散在刀尖上
  • 2021-04-06 13:16
城邦奴隶制:指的是在奴隶制形成阶段,城市中的居民和城外的居民是有贵贱之别的,以后这种区别逐渐消失,成为一个统一体,即城邦。城邦是奴隶制占有国家,它的中心是一个全面设防的城市,以城市为中心,联合周围的农村公社,形成国家。
普遍奴隶制:农村公社的农民,既不是奴隶,也不是自由民,而是普遍奴隶,他们依附于土地、依附于国家。而不依附于某个奴隶主。普遍奴隶制指的是一种状态,没有明确的法律制度。
区别:
(1)农村公社的农民,既不是奴隶,也不是自由民,而是普遍奴隶,他们依附于土地、依附于国家,而不依附于某个奴隶主,普遍奴隶制指的是一种状态,没有明确的法律制度。主要存在于东方国家,这些国家的奴隶制并不发达,但规模比城邦奴隶制大,奴隶不作为主要的社会生产力;而城邦奴隶制下的奴隶是依附于奴隶主,被用作家庭仆役,在监工的监视下劳动。
(2)普遍奴隶制下的奴隶可以聚族而居,自造房屋,组成家庭,不构成某个所有者的财产客体;但是城邦奴隶制下的奴隶不能被当作人,不能组成家庭,奴隶完全受主人的支配,但奴隶可以通过赎买获得自由,或依据主人的遗嘱而被释放。
(3)普遍奴隶制下的奴隶是大规模的,而城邦奴隶制尽管发达,但在奴隶规模上却逊于东方国家。
联系:都具有一般奴隶制的特点,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奴隶大都来源于战俘和债务,为奴隶主承担各种劳役,受地主阶级和贵族的剥削;奴隶不具备支配自己行为的充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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