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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退员工的问题

答案:6  悬赏:3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7-26 01:13
  • 提问者网友:那叫心脏的地方装的都是你
  • 2021-07-25 12:53

昨天关于试用期辞退员工问了个问题,回去仔细想想大家的回答还是有点疑问。

我想问的是如果公司以正当的理由并出具书面通知,那么公司在辞退试用期员工(已签劳动合同)的时候,是否需要补偿。

劳动法中说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支付补偿金的条款中又有一条:不满6个月需补偿半个月工资。很迷惑,没有操作过。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長槍戰八方
  • 2021-07-25 13:33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怀裏藏嬌
  • 2021-07-25 17:41

狠抱歉哦!试用期辞退没有任何补助的,不然怎么叫试用期呢?

  • 2楼网友:詩光轨車
  • 2021-07-25 17:31
是的,必须补偿
  • 3楼网友:第四晚心情
  • 2021-07-25 15:52
试用期不需要的,其它时间就要。
  • 4楼网友:拾荒鲤
  • 2021-07-25 15:22

如果因为试用期员工不胜任工作而辞退他,是不需要补偿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46条。

  • 5楼网友:平生事
  • 2021-07-25 15:11
是需要补偿的,就是按规定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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