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法益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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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网友:难遇难求
- 2021-01-26 22:48
刑法中法益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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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夜风逐马
- 2021-01-26 23:08
问题一:在刑法中所说的法益大概是指什么啊? 对法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益泛指一切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权利也包含于法益之内;而狭义的法益仅指权利之外而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是一个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
简单地说,法益就是法所保护的一种利益。李斯特指出:“所有的法益无论是个人利益,或者共同社会的利益,都是生活利益。这些利益的存在不是法秩序的产物,而是社会生活本身。但是,法律的保护把生活利益上升为法益。”问题二:刑法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公民人身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秩序,国防利益等。问题三:我国的犯罪客体与法益究竟有啥区别? 你好,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客体就是指法益,而犯罪对象才是所具体侵害的人或财产等。例如,偷手机的犯罪行为的客体为财产所有权,对象为手机。在我看来,价值标准即看保护的法益与损害的法益是否成一定合理比例,犯罪是需要侵害法益的,例如,甲将正对自己实施杀害行为的乙杀死。这个案例属于正当防卫,就应该用价值标准来衡量而不能用事实标准。如果使用事实标准,那么甲客观上是杀害了乙那么就应该承担相应刑罚。仅为个人观点,希望对你有帮助。问题四:刑法中利益阙如百度百科 利益阙如的原理是指,在特定案例中,应当受保护的利益事实上不存在,或者不值得保护时,行为阻却违法性。典型的例子就是被害人承诺。利益阙如就是在特定的案件中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不存在了。比如正当防卫,小偷进了你家门,你把他打晕了,本来你打人是故意伤害,但是因为小偷本身的行为是违法的,在这个特定情况下,他的利益不值得保护,所以你就是正当防卫了,你的行为就不违法了。再比如这个被害人承诺,强奸案中,如果被告人能找出证据证明是被害人同意的,那么他的行为就不违法了,因为被害人承诺后,其性自主权就没有被侵犯,因此也就不构成强奸罪。问题五:刑法上可放弃的法益有哪些? 你好!
依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民财产权自己均可处分。人身权对轻伤以上处分无效。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处分人身权,财产权也有限制。问题六: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包括哪些? 刑法法益是刑法规范所保护的利益。但是不同社会形态、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度都有其刑法法益的特定内涵和外延。一般来说,刑法保护一切合法利益,比如国家安全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利益、公民人身权利、财产利益等等。至于是否保护非法利益,比如,赃物被卖出后,不知情的购买者的所有权是否受保护,在刑法学界还存在争议。
建议读一读张明楷教授的《法益初论》,你将对刑法法益有更深入的了解。问题七:请问法益侵害说是什么 一、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指触犯刑律,即某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没有刑事违法性,也就没有犯罪。因此,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刑事违法性之违法具有不同于其他违法行为的特殊性。在法理上,违法行为可以分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此外还存在诉讼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共同特征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法律规定是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原因。而法律规定是各种各样的刑法行为其他部门法的制裁力量,其规范主要由假定与处理两部分构成。例如,“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是罪状;“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法定刑。罪状就是刑法规范的假定部分,法定刑是刑法规范的处理部分。当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故意杀人这一假定性条件时,就应当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法定刑。在刑法理论上,刑法规范的假定部分规定的是犯罪构成要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这一犯罪构成要件时,其行为才构成犯罪并处以刑罚。因此,刑事违法性之违法并非是指对刑法规范中的假定性条件的违反,而恰恰是符合。显然,刑事违法性之违法是指违反行为刑法规范前提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表明刑法禁止杀人。当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就是违反了刑法禁止杀人的规定。由此可见,刑法的禁止性规定是内在于刑法规范的,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应以其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根据。 二、法益侵害性 法益侵害性是指对于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这里所谓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就是法益。刑法法益是关涉社会生活的重要利益,对此,我国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中作了明文列举,这就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上述法益,可以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这些法益被犯罪所侵害而为刑法所保护,因此,法益侵害性揭示了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 法益侵害行为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因此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应以刑法规定为根据。在这个意义上说,刑事违法性是法益侵害性的前提。一个行为如果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就不可能具有法益侵害性。因此,超越刑事违法性的法益侵害性是不被承认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由此可见,法益侵害性虽然是对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的阐述,但它仍然受到犯罪的刑事违法性的限制。在这个意义上说,法益侵害性是刑事违法范围内的法益侵害性。 法益侵害具有两种情形:一是实害,二是危险。实害是指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侵害,例如故意杀人,已经将人杀死,造成对他人生命法益的侵害。危险是指行为对法益具有侵害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损害并未发生,但法益处于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因而同样被认为具有法益侵害性,并具有刑事可罚性。在我国刑法中,大多数行为是因为具有法益侵害的实害性而被规定为犯罪,例如以发生一定的法益侵害结果为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犯就是如此。也有少数行为是因为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而被规定为犯罪,这种危险包括抽象危险与具体危险。其中抽象危险是指立法推定的危险,在司法活动中毋须认定,只要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既可构成犯罪。具体危险是指司法认定的危险,如果不具有这种危险,即使存在法律规定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此外,犯罪的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和中止行为,也都是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的实害结果,也是因其具有法......余下全文>>问题八:什么叫超个人法益?还有刑法新派的决定论怎么解释? 不好意思超个人法益不大清楚,但是我猜测应该不外乎两个,一个是非直接属于个人的,是社会集体乃至国家利益相关的法益,第二是虽然也属于个人的法益,但是同时具有社会意义,因而超出个人利益的范畴。纯粹猜猜。
新派的决定论是和旧派的自由意志论相对立的,自由意志论强调人都有意志自由以选择自己的行为。而决定论强调个人的意志实际上是不自由的,人的意志行为都取决于社会环境的作用。决定论是和新派关注社会效应的一系列理论相匹配的。问题九:关于《刑法》张明楷法益侵犯说与传统理论的一个问题 20分不一定。
如果是有杀人故意。杀了一只狗的,那属于故意杀人未遂。
杀了另一个人的,属于打击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像你说的,对象是稻草人的,属于不能犯。我国没有将单纯的犯罪意识纳入处罚范围。
必须是着手实现犯罪的才可以处罚,或者是犯罪预备,为犯罪创造条件,准备工具的。问题十:刑法保护非法法益吗 当然保护,但是,这种保护属于有附带条件的保护。比如典型的黑吃黑中,被黑的一方的非法法益是受刑法保护的。
例如:抢劫盗窃犯的赃物构成抢劫罪。这时刑法实际上保护的是盗窃犯的非法占有权益。当然,失主夺回自己的财产不属于抢劫。因此,这样的保护属于有条件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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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不仅包括合法法益还包括非法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对具体犯罪的客体理解不同,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就会产生差异。
在民法上属于非法占有,而刑法却予以保护。在民法上,非法占有确实不受到保护,但是,刑法角度则不同,刑法必须对某些情况下的非法占有进行保护。当然这种保护是有条件的,而不是任意扩大的。
例如:在侵财案件中,失主、见义勇为者对盗窃犯的夺回行为就不能属于黑吃黑,这种情况下,当然不能保护盗窃犯的非法占有。但是,在黑吃黑的情况下,被黑一方的非法占有就是属于刑法保护的法益,这时不能因为其法益的违法性而否认了黑吃黑的社会危害性。
如果刑法不保护这种情况下的非法法益,显然不符合刑法的立法目的。如果不保护特殊情况下的非法法益,就会导致黑吃黑成为合法行为,纵容犯罪。
简单地说,法益就是法所保护的一种利益。李斯特指出:“所有的法益无论是个人利益,或者共同社会的利益,都是生活利益。这些利益的存在不是法秩序的产物,而是社会生活本身。但是,法律的保护把生活利益上升为法益。”问题二:刑法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公民人身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秩序,国防利益等。问题三:我国的犯罪客体与法益究竟有啥区别? 你好,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客体就是指法益,而犯罪对象才是所具体侵害的人或财产等。例如,偷手机的犯罪行为的客体为财产所有权,对象为手机。在我看来,价值标准即看保护的法益与损害的法益是否成一定合理比例,犯罪是需要侵害法益的,例如,甲将正对自己实施杀害行为的乙杀死。这个案例属于正当防卫,就应该用价值标准来衡量而不能用事实标准。如果使用事实标准,那么甲客观上是杀害了乙那么就应该承担相应刑罚。仅为个人观点,希望对你有帮助。问题四:刑法中利益阙如百度百科 利益阙如的原理是指,在特定案例中,应当受保护的利益事实上不存在,或者不值得保护时,行为阻却违法性。典型的例子就是被害人承诺。利益阙如就是在特定的案件中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不存在了。比如正当防卫,小偷进了你家门,你把他打晕了,本来你打人是故意伤害,但是因为小偷本身的行为是违法的,在这个特定情况下,他的利益不值得保护,所以你就是正当防卫了,你的行为就不违法了。再比如这个被害人承诺,强奸案中,如果被告人能找出证据证明是被害人同意的,那么他的行为就不违法了,因为被害人承诺后,其性自主权就没有被侵犯,因此也就不构成强奸罪。问题五:刑法上可放弃的法益有哪些? 你好!
依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民财产权自己均可处分。人身权对轻伤以上处分无效。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处分人身权,财产权也有限制。问题六: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包括哪些? 刑法法益是刑法规范所保护的利益。但是不同社会形态、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度都有其刑法法益的特定内涵和外延。一般来说,刑法保护一切合法利益,比如国家安全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利益、公民人身权利、财产利益等等。至于是否保护非法利益,比如,赃物被卖出后,不知情的购买者的所有权是否受保护,在刑法学界还存在争议。
建议读一读张明楷教授的《法益初论》,你将对刑法法益有更深入的了解。问题七:请问法益侵害说是什么 一、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指触犯刑律,即某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没有刑事违法性,也就没有犯罪。因此,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刑事违法性之违法具有不同于其他违法行为的特殊性。在法理上,违法行为可以分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此外还存在诉讼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共同特征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法律规定是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原因。而法律规定是各种各样的刑法行为其他部门法的制裁力量,其规范主要由假定与处理两部分构成。例如,“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是罪状;“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法定刑。罪状就是刑法规范的假定部分,法定刑是刑法规范的处理部分。当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故意杀人这一假定性条件时,就应当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法定刑。在刑法理论上,刑法规范的假定部分规定的是犯罪构成要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这一犯罪构成要件时,其行为才构成犯罪并处以刑罚。因此,刑事违法性之违法并非是指对刑法规范中的假定性条件的违反,而恰恰是符合。显然,刑事违法性之违法是指违反行为刑法规范前提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表明刑法禁止杀人。当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就是违反了刑法禁止杀人的规定。由此可见,刑法的禁止性规定是内在于刑法规范的,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应以其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根据。 二、法益侵害性 法益侵害性是指对于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这里所谓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就是法益。刑法法益是关涉社会生活的重要利益,对此,我国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中作了明文列举,这就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上述法益,可以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这些法益被犯罪所侵害而为刑法所保护,因此,法益侵害性揭示了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 法益侵害行为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因此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应以刑法规定为根据。在这个意义上说,刑事违法性是法益侵害性的前提。一个行为如果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就不可能具有法益侵害性。因此,超越刑事违法性的法益侵害性是不被承认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由此可见,法益侵害性虽然是对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的阐述,但它仍然受到犯罪的刑事违法性的限制。在这个意义上说,法益侵害性是刑事违法范围内的法益侵害性。 法益侵害具有两种情形:一是实害,二是危险。实害是指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侵害,例如故意杀人,已经将人杀死,造成对他人生命法益的侵害。危险是指行为对法益具有侵害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损害并未发生,但法益处于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因而同样被认为具有法益侵害性,并具有刑事可罚性。在我国刑法中,大多数行为是因为具有法益侵害的实害性而被规定为犯罪,例如以发生一定的法益侵害结果为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犯就是如此。也有少数行为是因为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而被规定为犯罪,这种危险包括抽象危险与具体危险。其中抽象危险是指立法推定的危险,在司法活动中毋须认定,只要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既可构成犯罪。具体危险是指司法认定的危险,如果不具有这种危险,即使存在法律规定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此外,犯罪的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和中止行为,也都是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的实害结果,也是因其具有法......余下全文>>问题八:什么叫超个人法益?还有刑法新派的决定论怎么解释? 不好意思超个人法益不大清楚,但是我猜测应该不外乎两个,一个是非直接属于个人的,是社会集体乃至国家利益相关的法益,第二是虽然也属于个人的法益,但是同时具有社会意义,因而超出个人利益的范畴。纯粹猜猜。
新派的决定论是和旧派的自由意志论相对立的,自由意志论强调人都有意志自由以选择自己的行为。而决定论强调个人的意志实际上是不自由的,人的意志行为都取决于社会环境的作用。决定论是和新派关注社会效应的一系列理论相匹配的。问题九:关于《刑法》张明楷法益侵犯说与传统理论的一个问题 20分不一定。
如果是有杀人故意。杀了一只狗的,那属于故意杀人未遂。
杀了另一个人的,属于打击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像你说的,对象是稻草人的,属于不能犯。我国没有将单纯的犯罪意识纳入处罚范围。
必须是着手实现犯罪的才可以处罚,或者是犯罪预备,为犯罪创造条件,准备工具的。问题十:刑法保护非法法益吗 当然保护,但是,这种保护属于有附带条件的保护。比如典型的黑吃黑中,被黑的一方的非法法益是受刑法保护的。
例如:抢劫盗窃犯的赃物构成抢劫罪。这时刑法实际上保护的是盗窃犯的非法占有权益。当然,失主夺回自己的财产不属于抢劫。因此,这样的保护属于有条件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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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不仅包括合法法益还包括非法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对具体犯罪的客体理解不同,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就会产生差异。
在民法上属于非法占有,而刑法却予以保护。在民法上,非法占有确实不受到保护,但是,刑法角度则不同,刑法必须对某些情况下的非法占有进行保护。当然这种保护是有条件的,而不是任意扩大的。
例如:在侵财案件中,失主、见义勇为者对盗窃犯的夺回行为就不能属于黑吃黑,这种情况下,当然不能保护盗窃犯的非法占有。但是,在黑吃黑的情况下,被黑一方的非法占有就是属于刑法保护的法益,这时不能因为其法益的违法性而否认了黑吃黑的社会危害性。
如果刑法不保护这种情况下的非法法益,显然不符合刑法的立法目的。如果不保护特殊情况下的非法法益,就会导致黑吃黑成为合法行为,纵容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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