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中没有这样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没有依据可依。
我遇到一个问题:企业公布了一个“关于营销员考核方案”的红头文件,过了三个月,发布了一个“销售政策”(一般性白头文件)。红头文件中有基本工资的说法,而“销售政策”中没有提到基本工资的事,只是说销售方面的规定和提成的比例,但到最后却说“以前的考核办法同时废止”。请问:后一个文件废止前一个文件有效吗?
这里涉及到业务员结算工资和提成的事,请教有关律师朋友,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应该怎么处理?是不是以前一个红头文件为依据,保留基本工资,以后一个文件为依据改变提成?本人觉得,后一个一般性文件不能废止前一个红头文件的,效力不一样。
请问有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考核方案”中有基本工资的说法,而“销售政策”中没有提到基本工资的事,只是说销售方面的规定和提成的比例。“销售政策”最后说“以前的考核办法同时废止”,只能理解为“价格和提成方面”的规定可以废止,而没有足够的效力来废止比它更有权威性和政策性的“考核方案”。
这里涉及到业务员结算工资和提成的事,如果以后一个“销售政策”来废止前一个“考核方案”,那么就意味着业务员拿不到基本工资了?这对业务员是非常不公平的!
请教有关律师朋友,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应该怎么处理?我认为:应该以前一个“考核方案”红头文件为依据,保留基本工资;以后一个文件为依据改变提成?
一般性文件能不能废止一个红头文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中有没有关于文件废止的规则?
答案:2 悬赏:5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16 00:16
- 提问者网友:杀生予夺
- 2021-03-15 13:05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低音帝王
- 2021-03-15 13:38
企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规,都是有效的。一般以同一等级的后文件为依据。盖不盖章只是一个形式。企业经营行为,包括企业规章制度,只要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就是合法的。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轻熟杀无赦
- 2021-03-15 14:21
应该不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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