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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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14 07:38
- 提问者网友:浩歌待明月
- 2021-03-13 19:5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我住北渡口
- 2021-03-13 19:59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是土地出让价格的组成部分,而是土地出让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为了后续的项目开发而向政府缴纳的政府性基金,与土地出让价格无关。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是土地出让价格的组成部分,而是土地出让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为了后续的项目开发而向政府缴纳的政府性基金,与土地出让价格无关。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纵马山川剑自提
- 2021-03-13 21:02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2、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规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各类(市政建设)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因此,各地征收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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