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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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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12 12:10
  • 提问者网友:记得曾经
  • 2021-03-11 19:49
起诉状副本是什么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零点过十分
  • 2019-07-11 20:42
问题一:起诉书副本,这个副本是什么意思 1、原告写出事人的名字以及基本情况,同时写明:法定代理人:某某某(系原告之父或母)
2、原告在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时,应同时按被告(含第三人)的人数向法院提交该起诉状的副本。法院在受此该起诉状后,会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要对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认真分析,对确凿的事实予以承认,对合理的要求予以接受;对无根据的事实和不合理的要求,准备好事实和证据,以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是为起诉状副本。问题二:起诉书中的副本和正本是什么意义 法院自己用的叫正本, 法院送给被告人的叫副本。
正本和副本其实是一样的 都是起诉书 只不过副本是正本的翻版。问题三:民事起诉书副本是什么?如被告只1人向法庭交几份?? 民事起诉状副本不是复印件。正本和副本内容是一样的,交到人民法院的诉讼状叫做正本;由人民法院送达被告人的诉讼状叫做副本。与此案件的诉讼状是否复印无关。正本和副本唯一不同的是,正本的 结尾写明本诉状副本X份,副本没有。 诉讼状无论是正本还是副本,原告人都需要亲笔签字才有法律效力。
民事案件起诉时,如果被告只有一个人,原告需要提交二份起诉状,证据的复印件也要提交二份,其中一份由法院存卷,另一份由法院转交被告。
清楚了吗问题四: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其中的副本是什么意思 实际上就是上诉状多少份的意思,因为上诉状二审法院要1份,给各被上诉人及当事人各送一份。问题五:被告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应怎么办 离婚要有怎样的条件?离婚的法定程序是怎样的?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离婚诉讼和离婚调解?下文做了详细的介绍:  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要针对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认真分析,对确凿的事实应该承认,对合理且能接受的要求应该接受;对无事实根据的和不合理的要求,不要置之不理,而要准备好事实和充分的证据,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  答辩意见的提出有两种方式,可自行选择:    一是用答辩状提出,即在法院通知的答辩期限内写好答辩状并交到法院;  二是在开庭审理时进行口头答辩。  被告通过答辩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便于法院听取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和要求,全面审查案情。离婚专指通过法律手续解除夫妻关系,离婚时需要一定的离婚条件和离婚程序,有时候还需要离婚调解和离婚诉讼。离婚栏目为您介绍了离婚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离婚是夫妻双方在法律上解除夫妻关系的方式,离婚栏目对离婚条件、离婚调解和离婚诉讼做了详细介绍,另外还提供了离婚赔偿和离婚手续办理的知识。艺术首推精品办公室:深圳琴韵乐器培训中心北京高野化妆造型学校问题六:上诉状副本几份,是什么 一般根据被上诉人数量准备,复印上诉状并由上诉状本人签字即可问题七:民事起诉状附1;本状副本一份是什么意思??? 民事起诉状附2.有关证据多少件是指什么??? 副本一份,意指多弧备一份提交给法院,证据数量需要明确,并作好目录清单,注明证据名称、页数、证明对象等事项,提交给法院!问题八:起诉状:副本 ,一个被告两份起诉状副本是怎么回事 这个问题很好理解,也许会有第三人存在,即使什么都没有,法院一般也都要求多提供几份,因为他们用着方便,不稜再复印了。一般只有一个被告情况下,我都提供四到五份,法院会很高兴的,哈哈。问题九:法院叫拿副本是什么意思? “诉讼副本”正确的称谓应该是起诉状副本,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应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通俗点讲,原告的起诉状要一式几份,留在法院的一份就叫正本,而由法院向被告或对方当事人送达的起诉状就是副本,正本和副本中的内容都是一样的。
望采纳,谢谢。问题十:起诉书的格式是什么? 谢谢大家 从网上转载了一份行政起诉状范本,供参考(参考资料网址附后)。
行政起诉状
原告:************
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军营 主任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185号
电话:962110
诉讼请求
1、 请求贵院判令撤销(2011)沪劳委审字第147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2、 请求贵院判令承担国家赔偿。(关押期间按照142.33元每天的标准计算)
3、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首先,被告认定原告伙同他人为报复被害人*******,将油状物品泼洒在蔬菜上,并掀翻蔬菜摊位,还殴打单某某至其轻微伤。被告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并且原告所针对的对象也是“特定”的,因此,被告认定原告“随意殴打他人”而“犯有寻衅滋事行为”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
其次,被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劳动教养”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而本案属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因此法律依据只能是法律。而被告(2011)沪劳委审字第147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却是依照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作出的,该“试行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其阶位不足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因此,被告适用该“试行办法”来对原告决定“劳动教养”在适用法律法规上是错误的。本案应该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应该是《治安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使有关规定与《治安处罚法》相冲突,也应该优先适用《治安处罚法》。
再次,被告违反法定程序。被告在其(2011)沪劳委审字第147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中,没有明确告知原告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做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通知书上签名”。原告认为,被告并没有履行以上程序。《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应该进行复核。而被告并未履行该程序。
最后,被告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在本质特征上是指故意不正当地行使权力,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度地运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本案被告在处理原告,事实上却是非常草率、非常不公平的。对于原告的行为,可能适用“劳动教养”,也可能适用“治安拘留”,还可能适用“罚款”。可是,被告竟然优先选择劳动教养,这是非常不可思议的。同时,被害人有严重过错,但被告却不对其作任何处罚,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另外,就是按照公安部内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劳动教养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件号码、出生地、民族、文化程......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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