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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拖欠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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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09 00:30
  • 提问者网友:玫瑰园
  • 2021-02-08 14:40
个人情况是这样,
现在公司拖欠工资两个月。保险停了一个月。
四月份工资应该是5月20日发。
如果我在愿意解除劳动的情况下。
然后去劳动仲裁。仲裁厅接受、然后叫我们去拿劳动合同。
拿到合同后,发现我的合同到期为今年3月5日。
请各位律师和大神。如果劳动仲裁的话,我能得到国家法律内的怎样的赔偿。
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劳动仲裁会对我保护吗?
如果我想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拖欠工资的情况。劳动仲裁会让公司对我有所补偿吗?
在线等。月详细越好。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北方的南先生
  • 2021-02-08 15:27
第一,你的工资能得全拿,在四月五日之前的工资是按照原工资计算,对于四月五日之后的月工资可以申请两倍给付。保险是能够得到补充的。
第二,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劳动关系还是存在的,法律对你是有保护的
第三,合同已经到期了。就没有补偿金了。如果是在合同期间,是你以不发工资和保险金没交主动解除合同也是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根据你的情况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参考法条:《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独行浪子会拥风
  • 2021-02-08 16:57
拖欠工资 劳动法 劳动仲裁 叶赫那拉闻多解答; 一、“应聘时公司说押20天工资,也就是当月的20号,开上个月1-30号的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7.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解读;本规定为上月工资应当在下个月以内支付符合法律规定。 二、“劳动合同上写的是每月20号开资,但单位并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 以上自相矛盾,难以信服! 三、“2013年1月30日发放2012年12月工资 3月05日发放1月工资 3月21日发放2月工资 4月27日发放3月工资 5月20日发放4月工资 7月03日发放5月工资 7月23日发放6月工资7月份工资现金发放,无银行流水,无任何签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解读;不足额、不及时要同时具备,此规定不可以解读为不及时或不足额而构成违反本项规定。 四、“最后在问一下,我于2012年11月26日入职,2013年8月10日离职,公司没有为我缴纳任何保险,我可以获得怎样的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1),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对“未足额缴纳”、“未及时缴纳”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已缴纳但未完全履行缴纳规定,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一旦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从法律意义上讲,就意味着劳动者能够享受预期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未及时缴纳”保险费的行为并不会侵害劳动者的权益。纠正或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缴费规定行为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所以,“未足额缴纳”、“未及时缴纳”保险费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也不属于劳动仲裁和法院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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