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发信息网

请问,在美国有注册的金融经纪公司开设外汇保证金交易帐户安全性如何?,美国联邦交易委员会(CFTC)注册的期货经济商(FCM),在

答案:1  悬赏:4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15 18:02
  • 提问者网友:送舟行
  • 2021-02-15 02:59
请问,在美国有注册的金融经纪公司开设外汇保证金交易帐户安全性如何?,美国联邦交易委员会(CFTC)注册的期货经济商(FCM),在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旧脸谱
  • 2021-02-15 03:34
不合法现在很多经纪商在国内做宣传,宣传差价合约的好处,并且鼓励投资者通过他们参与差价合约的交易,而事实上宣传不违法,但是通过他们参与交易就违法了,因为我国施行的是金融业务许可制度,开展金融业务必须获得相关的许可,超范围经营,属于违法行为。全世界各国各独立经济地区对金融机构基本上都采取严格的业务许可制度,并且,这个许可证并不能全球通用,取得了美国的金融业务许可,并不意味着可以在中国内地或者香港、台湾进行同样的业务,同样如果他没有欧盟的相关业务许可证,他到欧盟国家去开展业务也属于违法行为,获得欧盟、美国、新加坡或者香港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成为这些国家期货、商品交易协会的会员只能说明他们具有一定信用和实力,但并不意味着他能够在国内开展相关的金融业务。例如第一家获准在国内开办办事处的经纪商CMC公司,他也只能在国内开展宣传、培训业务,而不能开展经纪业务;而欧洲最大的网上银行SAXO Bank,他们甚至根本不在国内开展对普通居民的业务,他们现在只是和境内的银行做一些传统的
银行业务
和银行中间业务。需要指出的是,通过某些国内网站的上的宣传广告进入经纪商或银行的网站,如果在介绍人一栏中出现特殊标识、ID序列的话,即使你的外汇资金本身在国外,你参与到网上银行的交易中也涉嫌违法,因为你是通过一个并不合法的中介商或者说介绍经纪人参与到交易中去的,你的交易并不受任何一国(或地区)法律保护。由境内介绍经纪人介绍,前往境外参与保证金交易的居民并未违反法律,但是那个经纪人却违反法律了,所以,由介绍经纪人介绍,并且介绍经纪人收取了佣金这种情况下参与外汇保证金交易,我们只能说,你和经纪公司或者银行签订的交易协议或代理协议不合法,属于无效协议,当然,如果你前往境外签订,那么是否违法得按照当地法律来对待,但是只要那个经纪人在境内从事介绍活到,他本人就违法了,金融经纪人得活到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授权和批准。事实上,如果通过服务器假设在境外的网站(国内监管机构管不到了)的介绍参与保证金交易,也并不违法,而对于境内网站,如果它没有收取介绍佣金,我们也不能认定它违法(金融经纪业务需要特别许可)。其实,当前我国关于保证金业务的有关规定,一直还沿用国家外管局1994年《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来执行的,虽然后来我们对居民外汇的有关管理有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这一块一直没有涉及过,这是因为这里有很多法律问题和监管问题,例如现在大多数保证金交易都是在互联网上进行,那么这就牵扯到服务器所在地的法律监管问题,和从事这类交易的金融机构的注册地法律是否运行这样的交易行为这样的问题,所以我国在认定从事保证金交易是否违法这个问题上还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的:
1、对于超过1万美元的交易账户,其开户资金是否由境内汇出,如果由境内汇出是否向外管局等监管机构进行了报备;
2、如果开户资金是有境内汇出的,那么原始的外汇来源是什么,是否是通过境内的非法外汇买卖获得的,所谓非法指的是骗汇、套汇和其它非法外汇买卖,因为根据《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居民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可以按照本办法向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也可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居民个人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可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出,但不得购汇支出。”
3、交易盈利,是否有完税证明,这是交易盈利汇回国内的重要证明,也是证明你的境外外汇收入是合法收入的主要凭证。
4、你和境外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以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是否合法 。
5、你是如何知道该金融机构,并且在什么情况下签订交易代理合同的。这是一个双边法律问题,你们的代理合同,在中国是否合法,在那个金融机构的注册地是否合法,这样才能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美国有的州,合同上必须有双方的律师签字才有效,而且有个别州规定,这个律师必须是美国律师协会的注册律师,你的合同上是否有美国律师的签字,这个律师是谁请的,这都是问题。)
我国内地绝大多数从事或者参与保证金交易的投资者和从业者都涉嫌违反中国的外汇管理法规,除了1994年10月28日《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中的有关禁止条例并未撤消之外,根据我国相关法规,未取得业务许可的机构和个人从事外汇经营、经纪业务等业务不仅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还要追究参与者。我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网站上曾看到过以下批复:中国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中国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自营或者代客买卖即期或者远期外汇(包括衍生工具交易,下同),在1997年7月1日前,必须持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自1997年7月1日起,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业务许可证”,或者持有国家外汇管理局1997年7月1日前核发,但仍在有效期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并且,在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业务许可证中,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允许中国金融机构经营的外汇业务中,必须包括“自营或者代客外汇买卖”(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广东国投清算组所询境外衍生工具交易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0-11-23) 。特别是经纪业务,由于我国法律在这一块目前处于空白状态,所以,如出现纠纷,采取的适用法律往往依照合同法、民法等基本法,这会使得很多代理合约成为无效合约,而个人未经审批备案将外汇汇出国外进行投资也违反了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条例,对于这种行为,一经查处,将处以总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罚款。
我要举报
如以上回答内容为低俗、色情、不良、暴力、侵权、涉及违法等信息,可以点下面链接进行举报!
点此我要举报以上问答信息
大家都在看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