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有注明”房主有权收回房屋并不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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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19 00:41
- 提问者网友:孤凫
- 2021-02-18 16:48
新房主要用此楼,合同中有一条:在租用期间,甲方如需用此场所我与一家公司签定的店铺租赁合同2009年到期,因此这家公司告诉我们要收回,应提前贰个月通知乙方,并收回场所,甲方不负责赔偿一切费用.但现在公司将这幢楼拍卖了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老鼠爱大米
- 2021-02-18 17:45
可以索赔。用此场所要有合乎情理的理由,不能把拍卖作为其内涵,否则承租人的权利就会被严重侵犯,合同也是极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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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酒醒三更
- 2021-02-18 20:34
很简单。第一,买卖不破租赁。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拍卖实际上是不动产易主,根据这一条款先解决租赁继续有效的问题。第二,解决合同的效力问题。很明显,这个合同是无效或者可变更、可撤消的。如果这个合同采用格式条款,那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主张合同无效。 可是合同无效你们就吃亏了,我建议还是采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把合同定为可变更或者可撤消的合同。搞定,别怕,打官司打到最高院都不会输!!
补充:根据“1977”的朋友的异议,个人认为,如果我们采用的是合同意思自治,认为合同里附加的条件是允许的话,可以,我们可以运用《合同法》的第二百二十九条主张优先购买权。可是实际上,一旦一方在其主张时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他人利益而不予赔偿,那么这样的条款显然是违背了公平原则的,同样可以要求赔偿。并不是说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知道这个条款的存在并且同意这个就可以断定为这个条款是有效且不失公平的。关键是看这个条款的客观公正性。所以,个人觉得这个官司打的话胜算不小。
再补充:austinlxf朋友的回答我觉得很有收益。确实,我之前的看法有失偏颇,负条件的合同确实可以对抗“买卖不破租赁”这一原则。那么我们是否可以从“甲方如需用此场所”这条款中寻找对抗的依据呢?我认为,这里甲方要求的是什么,是使用权而不是处分权。如果甲方在条文中要求实现收回场所的条件是甲方要求使用权,而不是甲方要求处分权,两者是不同的,处分是转移所有权,使用并不以所有权的转移为要件。如果以处分权的实现为由要求收回场所并不是合同中所附条件的内容。特别是已经说明了要拿去拍卖,在法院上应该可以说明使用和处分的区别。
最后补充:我问过专职律师了,基本上他们都认为这个官司能够打的理由有“那个公司签的合同排除了“买卖不破除租赁”了,而且是无条件就不承担一切费用!”还有“如果是格式条款的话就比较好办”。最后他们一致认为“胜算不大”。其实我个人倒觉得与其坐以待毙,不如诉诸法律,尽管胜算不大,可是胜的可能,希望楼主自己斟酌。
- 2楼网友:污到你湿
- 2021-02-18 19:44
去法律咨询版块
- 3楼网友:爱难随人意
- 2021-02-18 18:20
应提前贰个月通知乙方”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地方。至于“与其坐以待毙,他在原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因为该场所是拍卖的,你不能要求索赔我不同意以上的观点,我觉得在你的租赁期间内,店铺的所有人把店铺拍卖的行为没有不当之处,提前三个月告知你要收回店铺,另有用处是没有问题的。因为他实际上已经取得了原出租者的法律地位。而且在合同中规定“甲方如需用此场所。
补充:回答zb0830的问题,我认为主张优先购买权是依据不足的,也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节,所以我认为他们的收回行为没有违法合同和法律的地方,既然是拍卖的,那一般应该是公开的,所以并没有剥夺租赁者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只要你出了价钱当然可以购得所有权。而且所有者拥有处分权这是十分明确的,而且他的买卖并没有影响租赁,所以我认为该场官司的胜算不大,不如诉诸法律”的观点似乎未必合理,这样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麻烦。不如把时间放在寻找新的场所上。而自拍卖之日起,新的所有人实际上是对原租赁合同的继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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