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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 职工返聘案例

答案:2  悬赏:4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03 10:20
  • 提问者网友:留有余香
  • 2021-03-02 09:24
有一个案例:
某企业于2009年改制,实施政策性破产,全体职工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拿到了经济补偿。之后,企业改名保留国有性质,仍全员回聘,社保关系由改制后企业接续。2010年,企业又将部分职工裁员,若被裁员职工中有在改制前企业连续工作10余年,且距离退休不足10年的,与改制后企业的关系是否仍可算作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是否享有劳动合同法中企业“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该如何使用这种权利?是否享有二次经济补偿?
请有相关知识的朋友帮助解答,谢谢!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北城痞子
  • 2021-03-02 10:05
1.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不能解除劳动关系。但有一个前提,如果当时改制时,哪怕是一天没有在单位上班,或新的劳动合同与原劳动合同在时间上有间断,也不能享受这一政策。
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有“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权
3.如果符合优先留用条件,如果单位通知你要解除合同,可以直接说明这一情况。
4.二次经济补偿是有的。但是计算工作年限时,以在新单位的工作时间为准。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风格不统一
  • 2021-03-02 10:36
1.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不能解除劳动关系。但有一个前提,如果当时改制时,哪怕是一天没有在单位上班,或新的劳动合同与原劳动合同在时间上有间断,也不能享受这一政策。 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有“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权 3.如果符合优先留用条件,如果单位通知你要解除合同,可以直接说明这一情况。 4.二次经济补偿是有的。但是计算工作年限时,以在新单位的工作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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