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条规定,自票据到期日后10日内提示付款,但《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提示付款期从持票人开户银行受理委托收款日为准”,这一说法是否与票据法相矛盾?
如:按票据法:票据1月10日到期,提示付款的最后期限应为1月20日
按支付结算办法,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日为1月29日,邮程3日,出票人开户行收到委托收款为1月22日,明显超过了提示付款期。
以上情况如何解释?
《票据法》第*条规定,自票据到期日后10日内提示付款,但《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提示付款期从持票人开户银行受理委托收款日为准”,这一说法是否与票据法相矛盾?
如:按票据法:票据1月10日到期,提示付款的最后期限应为1月20日
按支付结算办法,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日为1月29日,邮程3日,出票人开户行收到委托收款为1月22日,明显超过了提示付款期。
以上情况如何解释?
大概是一个漏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