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头有个案子不太会做,如下:
08年出口4千美元,折人民币28000,因货物被货代弄丢了,货款也没收回,08年未做外销收入,也没申报退税,今年法院判决后货代赔了2万,前几天补交了4068增值税,滞纳金1100。
请问会计分录是不是要这样做:
(1)借:应收账款--法国 28000元
贷:纳税查补调正销售 23932元
贷 应交税金--查补税金 4068元
(2)借:应交税金--查补税金 4068
借:营业外支出--滞纳金 1100元
贷:银行存款 5168元
(3)借:纳税查补调正销售 23932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正 239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