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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深圳签订的劳动合同,在东莞工作。合同中最低标准按深圳支付。可这些年都是按1100算的加班。合理吗

答案:2  悬赏:5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05 00:32
  • 提问者网友:雾里闻花香
  • 2021-04-04 10:59
这样做违法吗?合理吗?三年多来都是两班倒,上12个小时。可以要求按深圳最低标准补偿回来以前的加班费吗?还有原来2009.12.10的3年合同2012.12.10到期了,到今天才来找我续签合同。合同中的不低于深圳的最低标准支付工资这条没了,改成了按当地最低标准支付工资。工作地点还是在东莞。感觉不合理,不想续签合同了。请问之前的加班费可以补偿回来么?怎么最大化讨回自己的利益?跪求各位好心人了。因为27号就必须叫我续签合同。否则公司让我负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心里很急!帮帮忙,先谢谢大家了!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三千妖杀
  • 2021-04-04 11:48
1主张从最低工资高于1100开始的加班费差额。
2主张2012.12.10致2013.5.25日的二倍工资
3主张经济陪偿金,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4如果未缴纳社保可主张补缴社保同时主张失业险领取损失。
按深圳或东莞都没有关系。如按东莞主张,加班费少,但你可以主张东莞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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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酒者煙囻
  • 2021-04-04 13:18
但签约3、4年也太场了吧,制约往大球队发展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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