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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什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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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8-21 18:09
  • 提问者网友:未信
  • 2021-08-21 10:51

公司通知我被开除,并开出了 书面通知书,写明了 “你违反了企业规章制度 第10条 开除处理”

而在 仲裁时,公司又添加了其它理由,如 第20条等。  对于公司提出的 我没有准备,仲裁输了,仲裁认定 第20条。

请问, 通知书已经写明开除理由及条款,还可以添加其它理由吗?

             仲裁这样审理有误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神鬼未生
  • 2021-08-21 11:24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4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25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58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如果仲裁时是针对的第二十条 而之前是第十条的话,那就符合第58条中的情形。但是如果你确实违反了第20条的规定的话,你就只能接受仲裁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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