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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利益是不是不当得利

答案:1  悬赏:3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07 13:07
  • 提问者网友:富士山上尢
  • 2021-04-06 18:55
不知情利益是不是不当得利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酒醒三更
  • 2021-04-06 20:20
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争议

一些学者认为无因性理论妨害了交易的公正,理由有:
(1)在买受人将物出卖给第三人,而第三人为恶意时,出卖人也无法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而只能返还不当得利,这一点违背公正原则。
(2)买受人如果以此物为其债权人设置担保物权,按照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出卖人也无权取回原物,而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这对出卖人不利。
(3)法院如果对该物强制执行,出卖人也不能提出执行异议,这也对出卖人不利。
(4)如果买受人被宣告破产,那么出卖人也无法提出别除权。
(5)如果继承人为上述处分后,第三人根据继承人的处分取得了物权。根据无因性理论在继承有错误的情况下,财产无法从第三人处适用。
(6)如果物权在第三人处灭失,买受人也可不负责任。
他们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在保护交易中第三人的同时,过度损害了出卖人的利益,违背交易活动中的公平正义原则。在他们看来,善意取得制度能够达到无因性保护第三人合理信赖的目标。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是,对交易中的第三人是否进行保护,取决于第三人对前手的交易瑕疵是否知情,不知情的则为善意取得,否则不能。
对无因性理论的支持者进一步认为,对无因性的上述批评是不合理的,违背了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理由如下:
(1)违背了物权公示原则,企图绕过物权公示的法律事实,将债权变动当作物权变动的直接原因,其本质仍然是把债权法上的原因当作物权变动的原因。
实际上,这一反批评意见是明显不合理的。在债的内容为变动物权义务的条件下,债权意思表示本身就内在地包含着物权变动的意思内容,将债权变动作为物权变动的直接原因、决定性原因,无任何不妥之处。倒是不分情况不分场合,纯从概念分割出发,硬要在任何情形下都搞一个“独立”的物权变动原因的思维方式,不可理喻。
(2)这些批评忽略了对没有任何过错的第三人的保护。他们看不到第三人常常没有过错而原权利人常常有过错的客观事实,对第三人保护提出了违背交易常规的要求。原权利作为物权的所有权人,应当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

该反批评意见将“第三人”等同于“善意第三人”,并以某些主观臆断的“事实”(第三人在交易中“常常”没有过错而权利人“常常”有过错)为由,将交易中的注意义务和交易风险全部从第三人身上转嫁到权利人身上,实际上使物权人处于比非物权人还劣的地位,极不合理。

综上可见,物权行为理论的硬伤甚多,无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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