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 提问者网友:听门外雪花风
- 2021-05-24 09:11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旧脸谱
- 2021-05-24 09:51
法理评析
夫妻一方无生育对方要求离婚是否准予离婚一直是学界和审判实践中争议的问题,不准离婚是否是剥夺一方的生育权利,若准予离婚一方面又不利于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另一方面法律有无明文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五)项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十四种情形。
【案 情 例】
张风与王芳是一对生活在农村的恩爱夫妻,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四年无法生育,2004年经过县、市两级医院检查确诊:妻女王芳也生育能力。夫妻二人仍不离不弃,2006年继续南下到广州市某医院再次诊断,结果仍确诊妻子王芳无生育能力。原本恩爱夫妻犹如晴天霹雳,2009年2月妻子王芳心灰意冷,独自一人外出打工,杳无音讯。迫于当地农村习俗,2009年3月,丈夫张风无奈向隆林县法院起诉要求与王芳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无法生育下一代,应当采取更为积极的措施,并正确处理夫妻关系,不宜过于轻率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提出离婚的行为是对自己婚姻的草率处理,不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尚无明文规定夫妻一方无生育能力对方可以提出感情破裂离婚,即夫妻无生育不是我国婚姻法及其解释规定的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标准。鉴于本案中,张风与王芳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夫妻共同生活多年,感情基础较深,家庭无重大矛盾,双方感情可通过其他方式挽回,而张风提出离婚是迫于当地农村“无香火”的陋习,法院依法判决不予准许张风与王芳离婚。
本案中,原告张风与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虽诊断妻子无生育能力,但双方仍通过积极的手段进行治疗,共同生活多年来夫妻感情甚好,仅迫于农村陋习而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违背了我国婚姻“结婚自愿,离婚自由”的立法宗旨,丈夫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因此,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 1楼网友:鸽屿
- 2021-05-24 13:41
- 2楼网友:三千妖杀
- 2021-05-24 12:36
- 3楼网友:琴狂剑也妄
- 2021-05-24 11:12
感情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