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外贸公司FOB中国口岸与日本某公司成交矿砂一批,日商即转手以CFR悉尼价出售给澳大利亚某公司,日商米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目的港为悉尼,并提出在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
问:日商为何这样做?我外贸公司应如何处理,才能使自己利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