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表现在哪些方面?弘扬着些优良道德传统对大学生成长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案:1 悬赏:1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14 16:35
- 提问者网友:风月客
- 2021-04-13 19:07
急!!!!!要求写1000字的小论文!跪求!!!!!急!!!是得交作业的!!!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雾月
- 2021-04-13 19:24
当前许多学者对中国的熟人社会的提出了批评,认为这是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要因素。然而,正如他们所认识到的一样,“熟人社会”下熟人市场的原因在于对陌生世界的不信任。而这种信任在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证和法律维护的前提下,更难以建立。这是熟人市场续存的制度原因。但是,我们并不能否定熟人社会下,熟人市场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建立一个共同的交易秩序的基础——普遍主义的信任,不应也不能否定业已存在的村域或者区域性信任基础。应以此为起点,通过一定的机制设计如法律、机构等,将这种信任范围扩展并使之制度化。当这种信任习俗内化为一种道德准则时,普遍主义的、非人格的信任也将建立起来,市场的交易空间也将得以扩展。
在这种习俗性权利基础上的相互尊重的法律化、制度化,有利于道德约束的增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法律的生成是内生性的,是在非正式制度的基础上传承演化而来的。因此这种法律不一定如梅因所说的:法律进步的特点是把个人权利从家族或其他社会组织中解放出来。使个人成为民事法律所考虑的单位。但是,我们认为传统道德权力与法律权力之间是可以协调、融合的,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如前所述,法律权力是在传统习俗性权力基础上产生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共生的。否则法律早就的就是一个冷漠的、自私的、缺乏信任的社会和社会个体,就如罗尔斯所言的“相互冷淡”将成为现实。法律反而成为约束和压制个人的机会主义行为的一种工具而不是作为哈耶客所说的人类自由的保障而存在。同时,官僚机构亦将强化。
同时这种演化、自我生成的法律,由于是与传统的伦理道德是一致的,因此,在这种价值导向下,个人在所遵从的法律下的行为将是真正的自由的(只要其选择是合乎道德的),而不必面对因面对传统伦理,现代法律而产生角色冲突而形成的选择性压力。相反,如果个体的选择只是注重以市场化为价值导向的法律制度的理性约束而蔑视或忽视道德的约束作用,则传统道德由于其软约束的性质在作为硬约束的法律面前相对弱化,必将面临势微,结果是道德水准的下降和道德感的衰落。虽然以市场化为价值导向交易性的法律制度得以确立。但是,在这种秩序下的信任是建立在纯粹的经济、物质性的为目的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在社会之中“社会人”将不复存在而代之以 “经济人社会”。在这个社会之中将是一种“霍布斯丛林”式的生活。与此同时,为了限制人的机会主义的行为,法律不断衍生,成为一种越来越恶的工具。
更为重要的是,中国传统的推己及人的道德观(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将有助于建立对相互权利的尊重的道德共识,因为,推己及人施自我的扩大,如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之中讲到的:“自我的扩及别人一定先得承认对方有着和自我相同的性质”。传统习俗化的道德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或规则如同斯密的那“一只看不见的手”一样发挥着作用。协调、规范、约束着中国人的行为。
在这里我们就需要以哈耶克为镜,避免“致命的自负”。以有限理性为假设,但是,不等于是无知的或者不可知的。我们赞成西蒙的“不存在没有设计者的设计”,但是我们发对将理性的作用扩大为无限的,绝对的理性,否则那结果就真的是“致命的自负”了。
建立一个共同的交易秩序的基础——普遍主义的信任,不应也不能否定业已存在的村域或者区域性信任基础。应以此为起点,通过一定的机制设计如法律、机构等,将这种信任范围扩展并使之制度化。当这种信任习俗内化为一种道德准则时,普遍主义的、非人格的信任也将建立起来,市场的交易空间也将得以扩展。
在这种习俗性权利基础上的相互尊重的法律化、制度化,有利于道德约束的增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法律的生成是内生性的,是在非正式制度的基础上传承演化而来的。因此这种法律不一定如梅因所说的:法律进步的特点是把个人权利从家族或其他社会组织中解放出来。使个人成为民事法律所考虑的单位。但是,我们认为传统道德权力与法律权力之间是可以协调、融合的,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如前所述,法律权力是在传统习俗性权力基础上产生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共生的。否则法律早就的就是一个冷漠的、自私的、缺乏信任的社会和社会个体,就如罗尔斯所言的“相互冷淡”将成为现实。法律反而成为约束和压制个人的机会主义行为的一种工具而不是作为哈耶客所说的人类自由的保障而存在。同时,官僚机构亦将强化。
同时这种演化、自我生成的法律,由于是与传统的伦理道德是一致的,因此,在这种价值导向下,个人在所遵从的法律下的行为将是真正的自由的(只要其选择是合乎道德的),而不必面对因面对传统伦理,现代法律而产生角色冲突而形成的选择性压力。相反,如果个体的选择只是注重以市场化为价值导向的法律制度的理性约束而蔑视或忽视道德的约束作用,则传统道德由于其软约束的性质在作为硬约束的法律面前相对弱化,必将面临势微,结果是道德水准的下降和道德感的衰落。虽然以市场化为价值导向交易性的法律制度得以确立。但是,在这种秩序下的信任是建立在纯粹的经济、物质性的为目的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在社会之中“社会人”将不复存在而代之以 “经济人社会”。在这个社会之中将是一种“霍布斯丛林”式的生活。与此同时,为了限制人的机会主义的行为,法律不断衍生,成为一种越来越恶的工具。
更为重要的是,中国传统的推己及人的道德观(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将有助于建立对相互权利的尊重的道德共识,因为,推己及人施自我的扩大,如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之中讲到的:“自我的扩及别人一定先得承认对方有着和自我相同的性质”。传统习俗化的道德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或规则如同斯密的那“一只看不见的手”一样发挥着作用。协调、规范、约束着中国人的行为。
在这里我们就需要以哈耶克为镜,避免“致命的自负”。以有限理性为假设,但是,不等于是无知的或者不可知的。我们赞成西蒙的“不存在没有设计者的设计”,但是我们发对将理性的作用扩大为无限的,绝对的理性,否则那结果就真的是“致命的自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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