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闲房5间,甲将其中3间房租给好友乙,另2间租给丙,租期未定。为方便起见,甲委托乙向丙收房租金,并约定,乙需每年1月向甲预付乙,丙一年的租金。2000年12月,乙未征求甲的意见,就以甲的名义将租给丙的2间房租给了赵某夫妇,租期为5年。赵某夫妇依约按时向乙缴纳房租,但乙自2002年起便没有再向甲缴纳房租金。甲与2002年2月、4月向乙讨要过两次房租未果,因碍于好友的情面和忙于生意,甲未再向乙提及房租事宜。2005年1月,甲因生意需要,要求乙和赵某夫妇腾房,并要求乙和赵某夫妇偿付各自所欠的3年房租
请分析:
1.甲与乙存在着什么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如何?
2.赵某夫妇与甲之间有没有合法的租赁关系?应如何处理他们之间的关系?
3.甲能否请求法院判决乙和赵某偿付3年的租金?为什么?
1、甲、乙间就乙向丙收取房租一事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也就是说,乙可以以甲的名义向丙收取房租,其后果由甲承担。
2、赵某夫妇与甲没有合法租赁关系。在本案中,乙以甲的名义与赵某夫妇签订的代理合同属于乙超越代理权限范围的越权代理行为,属无效。但赵某夫妇取得房屋使用权属善意取得,因为赵某夫妇有理由相信乙有代理权并且支付了相应租金,所以,赵某夫妇可以在合同约定时效内继续使用房屋。如果合同未约定租期,甲在可在任何时候收回房屋时,但应给赵某夫妇合理的处理时间,并且返还多收的租金。
3、甲可以请求法院判决乙支付相应的租金,并且赔偿其因超越代理权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当然也可以请求赵某支付租金,但个人认为法院不会支持。
4、关键证据:授权范围、损失范围、甲向乙持续要求支付房租的证明。
各抒己见,各位看官不要拍砖!:)
1 甲乙——委托关系 没书面材料证明,就无法确定
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实际存在 符合法律规定
2 赵与甲没有租赁关系。 由甲向乙要——乙再向赵要 房租
3 甲只能请求乙给租金。因为甲赵没有租赁关系。甲也没有委托乙出租,乙擅自出租,甲可以要求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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