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员工之前是无需考勤的,但是根据管理条例变更,该员工被归入了需要考勤的范围内,在11日公司组织录入指纹的时候缺勤,直至18日依旧缺勤。(录入指纹是为了考勤。员工在录入指纹当天缺勤不在),据查员工旷工四天。
员工心脏有问题,公司想以旷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该员工声明自己有在家中办公的证据(往来邮件等)
请问如何合理解决此纠纷。
公司要解雇一名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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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03 20:37
- 提问者网友:最美的风景
- 2021-03-03 08:39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十年萤火照君眠
- 2021-03-03 10:04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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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西风乍起
- 2021-03-03 13:11
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解除劳动合同。要是劳动者确实在家办公的,因其身体患有疾病,可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
- 2楼网友:蓝房子
- 2021-03-03 12:40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3楼网友:过活
- 2021-03-03 11:41
你赢了,公司把加班费补给你就可以了,如果你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你是不可能得到双倍赔偿金的。又不是公司在合同期内解聘你的。
- 4楼网友:不甚了了
- 2021-03-03 10:20
公司可按法定条件单方面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法定条件单方面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即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解除合同。
劳动者严重违法违纪,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没有补偿。其中,因为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员工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的,还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公司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应当经济补偿金二倍支付赔偿金。
附:《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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