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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法案》内容包括哪些

答案:6  悬赏:4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8-20 17:37
  • 提问者网友:泪痣哥哥
  • 2021-08-20 07:52
《权利法案》内容包括哪些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慢性怪人
  • 2021-08-20 09:21
主要是:未经议会同意,国王无权停止法律的实施和废除法律,未经议会同意不能乱征税,未经议会同意,不能建立常备军,议会选举自由,议会应时常集会等…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孤独的牧羊人
  • 2021-08-20 12:46
主要是限制王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议会的权利包括税收,立法,议会自由召开,后来又渐渐取得军权,行政权
  • 2楼网友:酒安江南
  • 2021-08-20 11:49

 《权利法案》的内容有三大方面,一是列举了革命前王室的12项过失,二是列举了宪政的13项规定,三是确立了王位继承顺序。我们重点放在“君主立宪制”的理解上,通过教材所列举的数项法案内容,可以认识到“议权权力高于王权”这一核心意义。革命的核心就是政权问题,伴随着英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英国民众和议会的权力不断扩大,而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也使英国民众和议会的权力的扩大从量变达到质变――“民权高于王权”,这就是《权利法案》制定的意义所在。
  • 3楼网友:往事埋风中
  • 2021-08-20 11:42

英国《权利法案》内容

  英国《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内容并不多,只有短短的十三条:

   1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议会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人们可以看到“十三条”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限制国王的权力,约束英王的实际统治权,如第1、2、4、6条;二、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司法权和军权等,如第8、9、13条。

  • 4楼网友:老鼠爱大米
  • 2021-08-20 10:38
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 5楼网友:归鹤鸣
  • 2021-08-20 10:29

英国《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内容并不多,只有短短的十三条:   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应该就是在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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