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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役地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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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2-25 05:09
  • 提问者网友:锁深秋
  • 2021-12-24 21:48
需役地是什么意思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一把行者刀
  • 2021-12-24 22:03
问题一:役地是什么意思 地役权的产生是基于占有、使用、收益自己土地的目的而使用他人的土地,故必然存在两块土地
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得便利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称为供役地问题二:地役权是什么意思? 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
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的。
1、地役权发生在相邻土地关系中,因而是一种地产相邻权;
2、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3、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而是一种他物权和用益物权。问题三: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概念理解不了,谁能举例子讲解? 比如,A家的田地较偏僻,灌溉的话,水需要流经B家的地,B家土地给A家土地提供了帮助,那么,A家的地就是需役地,B家的地就是供役地。问题四:如何判断需役地和供役地?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夕卜。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的规定。
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用益物权一旦设立,用益物权人便独立地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权、收益权,亦即该权利是独立存在的,依当事人之间设立用益物权的行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用益物权是一种主权利,而不是从属其他物权的权利。因此,作为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它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地役权作为一种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产生的用益物权,与需役地的关系又极为密切,由此发生了主从权利的关系,即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使用权。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
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
国外的立法例也对此作了规定:德国民法典规定,地役权是需役地所有权的主要组成部分,不能与需役地的所有权相分离,因此,需役地转让,地役权也必须随之转让给受让人。日本民法典规定,地役权作为需役地所有权的从权利,与之一起移转,或成为龚役地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标的。但设定行为另有订定时,不在此限。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让与或者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由于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共命运,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这就是地役权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三种情形:第一,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需役地的使用权,而单独将地役权转让;第二,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地役权,而单独将需役地的使用权转让;第三,地役权人也不得将需役地的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让与不同的人。总之,地役权只能随需役地使用权的转让而转让,如果违反了地役权的从属性就被认为行为无效。例如,甲为了自己房屋采光方便,与乙房屋设定了采光地役权,约定乙的房屋不得修建二层以上建筑,并办理了登记。后来,甲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了丙,乙就在自己的房屋上修建了三层小楼,丙请求乙去除一层,遭到乙的拒绝。乙认为:地役权乃是他与甲设定,旁人不得享有。按照本条规定,地役权与需役地共存亡,需役地既已转移至丙,为需役地所设定的地役权也当然转移至丙,除非当事人双方在设立地役权合同时另行约定。所以丙的主张应予支持,乙的主张不成立。问题五:地役权是什么意思 对的。研究法律问题,不看法条肿么可以呢。物权法 第埂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你的例子已经够典型了,不需要人家再举了问题六:法律:166条:什么是需役地?? 167条:什么是供役权? 举个简单的例子吧:假如你和邻居的地在一起,但是你要到你的地里就必须经过邻居丁地,这个时候,你们一合同的形式确立地役权,合同中约定你可以以某种方式通过对方的土地,这个时候,你的土地就是“需役地”,对方的就是“供役地”。明白了吗?问题七:需役地的受让人和供役地的受让人我怎么感觉是一个人啊?受让人是什么?好纠结,大神通俗解释一下吧 先弄清什么是需役地和什么是供役地再说,其实就是民法上的地役权的问题,是指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为不动产而产生的利益,通过合同来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他和不动产相邻关系产生的相邻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但地役权是约定的,相邻权是法定抚,供役地的受让人就是需役地人,需役地的受让人就是供役地人,总之他们是合同关系,合同具有相对性,简单一点理解就是合同的一方。问题八:什么是役权? 应该是地役权吧,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问题九:役地是什么意思 地役权的产生是基于占有、使用、收益自己土地的目的而使用他人的土地,故必然存在两块土地
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得便利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称为供役地问题十:地役权是什么意思? 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
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的。
1、地役权发生在相邻土地关系中,因而是一种地产相邻权;
2、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3、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而是一种他物权和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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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英雄的欲望
  • 2021-12-24 23:35
和我的回答一样,看来我也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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