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帮忙解释下共用管线(主要是输油管线的),急用,谢谢各路高手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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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6-02 10:20
- 提问者网友:美人性情
- 2021-06-02 02:27
谁能帮忙解释下共用管线(主要是输油管线的),急用,谢谢各路高手来帮忙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思契十里
- 2021-06-02 02:41
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特征: (1)须出于一个行为 即基于一个决意所实施之一个行为。至基于单一之意思或概括之意思,在所不问。且此所谓“一行为”,包括自然概念上之一行为与法律概念上之一行为。又该行为可为故意行为、过失行为、积极之作为、消极之不作为,正犯之一行为固足当之,即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亦无不可。再者,于打击错误之场合下,评价上亦可能生故意与过失犯罪之想象竞合犯。 (2)一个行为须侵害数个法益 即一个行为发生侵害数个法益之结果,各具独立之可罚性。故数个结果而可认为包括一个法益者,仍为单纯一罪,而非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的处罚: 对观念的竞合,“按其最重之刑处断”。其趣旨是,观念的竞合本来是数罪,但是,因为是由一个行为进行的,在科刑上,把它们都包括在数罪中最重的刑之中,以一罪处断。 关于日本刑法第54条第1项中“最重之刑”的意义,大审院的判例认为“是指应该适用其数个罪名中规定最重之刑的法条来处断”, 但是,最高裁判所认为,其中“同时也包含着不能轻于其他法条的法定刑的最下限来处断的趣旨”。 作为对“最重之刑”的实质意义的考虑,不言而喻,最高裁判所的判例是正确的。 另外,所谓“处断”,只是就刑而言的,其趣旨不是说,轻的犯罪被重的犯罪所吸收而丧失其独立性。 因此,即使重的犯罪中没有规定没收,在其他罪中规定有没收时,可以附加判处没收,也可以并科两个以上的没收一。本质 何谓想象竞合犯,如何认识想象竞合犯的本质、内涵,对这些问题的理解是我们对其进行研究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对之学界有不同理解: (1)实质一罪说。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数罪,该说认为,想象数罪只是形式上构成数个罪名,因其仅有一个犯罪行为与实质数罪性质明显不同。虽形式上造成数个危害结果,触犯数个罪名,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故其并非真正的数罪,只是想象的数罪,实则为一罪。 (2)实质数罪说。该说认为想象数罪虽是一个犯罪行为,但兼有数个犯罪行为的性质,所以对想象数罪与其他数罪一样进行数罪并罚。理由在于行为人出于一个或数个罪过,虽然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却造成了数个危害结果,触犯了数个罪名,就其犯罪构成要件而言,除行为仅有一个以外,其余的几个要件都与实质数罪的构成要件相符。而这一危害行为的实施与数个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有因果关系,是数个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若将这一危害行为与数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分别联系起来,就能分别构成几个犯罪,所以想象竞合犯的一个危害行为,事实上产生了重复交叉的作用。因此,想象竞合犯已满足数个犯罪构成,其本质是数罪而非一罪。 (3)折衷说。认为想象竞合犯的本质就在于,它既不是实质的一罪,也不是实质的数罪;或者认为想象竞合犯的本质是不完整的数罪,或称“特别的数罪”。认为想象竞合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属于数罪,但是只有一个行为,处理上应与一般数罪有所区别。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中,“特别数罪”的提法较为可取,即所谓折衷说。这是因为,一方面,想象竞合犯虽然是出于一个犯意,实施了一个行为,却触犯数个罪名,且这些罪名中任何一个都不能全面评价该行为,故明显区别于一罪,应为数罪的一种形态;另一方面,想象竞合犯只是在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由于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也就是说数个犯罪构成共用部分要件,与数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数罪相比是不完整的,故根据对一行为不得进行重复评价的原则,想象竞合犯只是“想象”的数罪,是数罪的理论形态之一,是处断的一罪。 而其他几说都有失偏颇。实质一罪说指出了想象竞合犯与数罪的区别,但其缺憾也很明显,想象竞合犯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数,其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实质一罪为大,故无论其行为之主观意图为何均强制适用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以示区别。且想象竞合犯的判决应在对各个罪分别定罪后综合评价,再从一重罪处罚,虽然对其他罪并为实质加以处罚,但却并非对定罪没有影响,均应在判决中予以体现;再次,想象竞合犯中,各罪名所代表的犯罪构成均无法单独、全面评价该行为,即一行为形式上满足数个犯罪构成,这是其与实质一罪的根本区别。 实质数罪说指出了想象竞合犯与一罪的区别,肯定了其形式上数罪的特征,但却将想象竞合犯与数行为触犯数罪名的实质数罪相混淆,认为应当并罚而陷入误区。一行为一罚,在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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