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的朋友已经跑了,第三方说要起诉我,现在已经过去两年了,请问我是否还有连带担保责任。借条具体内容如下:借条 今借到XXX现金XXX元整(借期一年,月息XXX元,一季度结息一次,如需提前还,提前一个月通知)。担保人:XXX。 借人:XXX。
日期:2009年1月15日。
烦请各位帮忙,本人感激不尽!!!
急需法律求助: 我曾经为我的朋友做担保人向第三方借钱,签订日期为2009年1月15日。请问担保人还有效吗?
答案:4 悬赏:5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1-25 21:32
- 提问者网友:雪舞兮
- 2021-01-24 22:52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不甚了了
- 2021-01-24 23:59
针对你提出的问题,本律师做如下解答:
1)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有两种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则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也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从上述法条分析,第三方应该在债务期满后六个月内即最迟在2010年7月14日向你主张保证责任,你的保证责任已经因为第三人没有在保证期限内主张而免除了,所以即使第三人现在起诉你也不会胜诉的,你不用担心。
1)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有两种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则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也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从上述法条分析,第三方应该在债务期满后六个月内即最迟在2010年7月14日向你主张保证责任,你的保证责任已经因为第三人没有在保证期限内主张而免除了,所以即使第三人现在起诉你也不会胜诉的,你不用担心。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不如潦草
- 2021-01-25 02:05
没有约保证形式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债权人应自主债务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债务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也即在2010年7月15日前未要求你承担责任,则你就免除保证责任。
- 2楼网友:你可爱的野爹
- 2021-01-25 01:55
你好!
楼上乱说。
如果借条上有担保人且是你自己签名的话那你就应该承担责任。借期一年,借款日期已经过两年,说明现在还没有过时效,那你只好承担责任了。
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 3楼网友:动情书生
- 2021-01-25 01:27
这种借条本来就很模糊,要打官司也不怕的。担保人也可以说是证明人,怕个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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