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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复用工

答案:2  悬赏:7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07 22:29
  • 提问者网友:沉默菋噵
  • 2021-04-07 12:22
我在第一家公司工作了两个星期,试用期是三个月,工作两个星期后我提出辞职,第一家公司说会处理我的辞职,可是拖了快一个月了,还是没有处理完。也没给我任何答复。只说正在处理中。

我提出辞职后,就到了第二家公司工作了。

这会给我带来什么麻烦吗。谢谢了。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像个废品
  • 2021-04-07 12:27
第一家公司应该没有签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重复用工的问题。
现在都13年了,如果有麻烦也应该早就到了...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低血压的长颈鹿
  • 2021-04-07 14:01
1、重复用工:指用人单位与已经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再次建立用工关系,一个劳动者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行为。 2、全日制重复用工:即劳动者同时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的情况。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仅是对法律责任的一种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劳动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外,用人单位还须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还有第九十一条关于“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对双重劳动关系影响到本职工作而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的规定,并不是法律对重复用工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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