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7年10月以预定预售房方式订购了湖南省郴州市振兴房地产开发的龙泉名邸的商品房,在这里我想提问两点问题。
第一点:该商品房在预售合同书上标明龙泉名邸一期楼盘于2009年9月30日交房,但由于开发商声称因国家对商品房竣工测绘的时间顺序政策有所调整,暂时无法取得竣工测绘报告的原因而延迟交房,就延迟交房的问题开发商已在《房屋买卖预售合同》上白纸黑字注明:如房屋延迟交房将对业主进行赔偿等有关事项的说明,2010年4月起开发商已经开始陆续通知并要求我们业主进行验收交房了,但就有关于延迟交房,开发商在《房屋买卖预售合同》中所承诺的有关于延迟交房将对业主进行赔偿的事情(大多数业主声称都未得到开发商所承诺的延迟交房的赔付),但就对于我自己的个案而言开发商却改口称:由于我所购的商品房因我个人延迟了交清所有购房款的时间因此与开发商就延迟交房所承诺赔偿一事一并抵消。(首先我个人在此声明:就迟交购房款项一事是由于本人未能够通过银行的按揭审核,因此需要个人来承担并缴纳购房总额,由于事出突然需要时间来筹措大量现金,就此事当时已与开发商协商后开发商同意并且没有口头提出及书面协议就本人延迟缴纳购房款一事将于今后开发商延迟交房对业主进行对我个人的赔偿予以抵消)。
请问:以开发商这样的处理方式,大家认为是否合理?如果开发商的做法是侵害了我们业主的利益,那么我们该以怎样的方式维护我们业主自身的利益?
第二点:于2010年8月,我又得到开发商的通知要求我们业主在验收交房同时并需签署一份承诺书,我们大多业主对此承诺书怀有疑问,现将承诺书的内容抄至如下:
承诺书
本人购买的位于龙泉路中段由郴州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地产”)兴建并出售的龙泉名邸一期 栋 单元 号商品房,预售建筑面积 平方米。因国家对商品房竣工测绘的时间顺序政策有所调整,暂时无法取得竣工测绘报告,现振兴地产进行交房。关于面积的确定本人承诺按双方签署的《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商品房提前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时,本人同意以郴州市房屋测绘大队实际测绘面积为准,实测面积超出合同约定的由本人按合同约定的单价据实补足,实测面积低于合同约定面积的由振兴地产按合同约定的单价据实退还减少部分面积的款项。此补或退款项需在振兴地产通知本人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15天内结清。关于所购商品房维修基金在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承诺及时存入郴州市房产局指定的账户。其它事项按双方签订的原认购书和《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的约定执行。
承诺人:
年 月 日
就这份开放商出示并要求我们业主签署的承诺书,开发商声称是房产局出示这份承诺书,而且称此承诺书国家批准印刷的的文件。
请问:房产局会出示这样的承诺书来要求我们业主进行签署吗?这是否是开发商在误导我们业主,此承诺书有没有侵占我们业主利益的嫌疑呢?我们业主该不该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