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是超市的员工,因为转做促销员了,工资也是由厂家发的,不是超市发了,促销员这个工作是休息四天,
答案:2 悬赏:5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21 13:38
- 提问者网友:心牵心
- 2021-03-21 02:20
我之前是超市的员工,因为转做促销员了,工资也是由厂家发的,不是超市发了,促销员这个工作是休息四天,也是厂家那个业务员说的,但是我这个超市的店长说,不管我现在是不是促销员,休息也是跟着超市走,也就是两天的休息,他这样做对吗?工资都不是超市发而是由厂家发,人家也说休息四天,但是超市店长却说只有两天,还说超市说了算,合理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洎扰庸人
- 2021-03-21 03:30
不合理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像个废品
- 2021-03-21 05:04
1、只有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的企业才能辞退员工,而且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单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2、如果员工的劳动关系在超市,那么超市是可以辞退员工的,如果员工的劳动关系在厂家,那么超市是没有权利辞退员工的。
3、员工无故被辞退,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如果员工严重过错或者严重违纪,单位辞退员工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如果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被单位辞退也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如果是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单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4、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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