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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开发商商这种做法是否算违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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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26 23:18
  • 提问者网友:孤凫
  • 2021-03-26 17:34
我全款买了一处除宅,合同上的交房日期是13年12月30日,13年12月第三个星期给了我交房通知书,我到工地看了下,根本达不到我心中的交房标准(窗户没有按,门没有把手,水不通,此类问题非常之多),我回售楼处找他们,他们说尽快解决,但是看样子12月30日是交不了的,而且当时是提供不了任何交房的书面文件的。然后到了1月中旬,我又去了一趟,问题依然没有任何改善也没有任何书面文件,2月份也是,跟他们经理谈了谈,经理态度非常之好,我说装修最基本的水得给我解决啊,经理把责任推到水务集团,说3月底能通水,我问现在到底能不能交房,经理说能,我说那把交房的工程竣工备案表给我看下,经理说正在办,那你跟我说能交房,经理说能!到了3月中旬,我又去了一趟,水依然没有通,我问能交房不?经理说能,我说水都没通怎么能交房呢?经理说水务集团在抄表,会尽快就解决的。当时心里想的是,既然他们目前没有交房的书面文件,那就证明他们在合同的期限内没有达到交房条件才对啊!4月了,水终于通了,我去了售楼处,想跟经理谈谈违约的事情,经理说我们没有违约啊,态度也和之前截然相反,爱理不理的,我说给我看看工程竣工的书面文件把,经理就拿出来了,文件上的日期竟然是12.30,而且有个设计评估的日期,居然是1.7,时间卡的如此之准,正好是合同交房期限的7天时限内。
我的疑虑:当时12.30 我去的时候 他们达不到交房标准(窗户都没按 水也不通 怎么可能验收通过呢),更拿不出书面文件(他们说正在办,按当时的情况他们根本办不出来的),到了4月份才可以勉强达到交房标准,但是他们拿出的书面文件的日期是12.30 ,开发商有没有可能造假?请各位专家帮帮忙,我不是没事找事的人,只是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交房日期是13年12月30日,14年1-3月期间他们也根本达不到交房标准,现在都14年4月份了,他们才拿出了书面文件,日期竟然是12.30,这种做法算违约吗?请各位大人帮忙出出主意!万分感谢!

4月跟经理谈到关于水的问题,经理说通不通水跟交房没有关系,是两码事,我当面打开合同,合同里第一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其中的第7小条:该商品房交付使用时的配套设施应有:水、电、暖、天然气、宽带、有线入户。这怎么能说跟交房没有关系呢?经理拿过合同往后翻,找到第七条:交付期限和交接使用条件:出卖人应当在2013-12-30前,将复合下列第1个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商品房所在的建设工程经单体竣工验收合格; 经理说这才是交房的条件,我心中很是纳闷,那第一条算什么呢?就算按第7条,出卖人应当在12-30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使用,可是在12-30日之后的3个月之后才出示了单体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期间我多次去售楼处找他们,他们也提供不出来,现在才提供出来,虽然证明的日期写的是12-30,可这样做就不算违约了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冷風如刀
  • 2021-02-08 07:46
郑州律师:应当构成违约。一般房屋的交付标准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应当向建设局报送材料并取得竣工备案表;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都应当完备,前期物业管理应当落实。从合同的目的来说,买受人购买商品房应当是供自己居住和生活,所以水电气三通应当是基本条件。
一般的商品房合同内都约定了交房日期和交房标准,具体条款你自己要找找,有问题欢迎继续咨询并联系我,可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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