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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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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25 17:29
  • 提问者网友:溺爱和你
  • 2021-01-24 22:32
分期收款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区别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怀裏藏嬌
  • 2021-01-25 00:00
分期收款,按新会计准则,不是按合同约定期限确认收入的。
  新会计准则规定:会计上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具有融资租赁性质,应以现值确认收八,分期收款额与现值的差额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中,销售时分录:

  借:长期应收款

  银行存款(所收到的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现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开具了全额发票,全额计税,如果销售时按当期收入额开票,以开票额计税}

  未实现融资收益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按合同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分期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

  税法上确认收入,不同的税种均有不同规定,比如: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十鸦
  • 2021-01-25 00:22
会计上:在发出商品时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与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并分期摊销。 税法上: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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