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赵某有治疗心脏病的祖传秘方,某中医学院与赵合作研发了一种中成药,并于2004.1.10合作申请了发明专利,2005.7.10专利申请公告,2007。1.10获得授权,该中医院附属医院在2007.5.10在临床治疗以科研药的名义向病人出售该专利,未经赵某同意,赵认为侵权,要求赔偿,该附属医院说 以科研药的名义属于专利的合理使用。问题1该医院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问题2 赵要求停止侵权,是否成立?问题3赵要求赔偿是否成立,为什么?
回答具体点、要二百字左右
医生赵某有治疗心脏病的祖传秘方,某中医学院与赵合作研发了一种中成药,并于2004.1.10合作申请了发明专利,2005.7.10专利申请公告,2007。1.10获得授权,该中医院附属医院在2007.5.10在临床治疗以科研药的名义向病人出售该专利,未经赵某同意,赵认为侵权,要求赔偿,该附属医院说 以科研药的名义属于专利的合理使用。问题1该医院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问题2 赵要求停止侵权,是否成立?问题3赵要求赔偿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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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所以,合作研究,那么专利是可能是职务专利,因而医院拥有全部权利,而只需支付赵某报酬。而事前约定了归赵某,或事前没有约定归医院的话,那么 赵某就是专利人。专利归属与谁是首要问题。
第二,关于侵权问题,科研用途的话,不算侵权,但是,以科研名义获利的就是侵权,需要证明医院获利的证据。
总之 关于单位与个人之间的专利侵权问题是很专业的问题。不是三言两句可以解决的问题。如果标的额很大的话,建议请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律师。
!!!我不同意
楼上的那位哥 这个明明说是合作 !怎么能说是职务,而且明明注明专利为合作发明,怎来职务一说,(说实话我都不敢回答这个问题,本来想给商法老师或者知识产权老师一个电话的。我是不敢肯定自己的答案,但是我敢肯定你说的是错的)后面是个人意见,上课不认真没有记清楚老师怎么说的了!
问题一,不成立
问题一,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但是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并开展科学研究,促进技术创新。为了看科学研究实验为目的而使用有关专利,与为了生产经营的目的不同,所以,这里的“使用”只能理解为制造与使用专利产品,不应理解为销售专利产品。
问题二 赵有权要求停止侵权!
赵某与某中医院合作研发并取得了该药物的专利权,因此二者共同享有专利权,那么医学院在没有争取赵某同意将其转让当然权力有权叫停!
第三个问题,情况复杂点吧,我个人偏向证明第三人的主观是否知道为准!如果是善意的话赔偿就不能支持!
但是这个地方我似乎记得老师说过是应该赔偿的,至于产生的损失第三方可以自行再找医学院根据相关合同关系索赔,此时与赵某无关(合同相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