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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的读书笔记10000字?

答案:3  悬赏:8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07 16:35
  • 提问者网友:了了无期
  • 2021-02-07 06:08
论法的精神的读书笔记10000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怙棘
  • 2021-02-07 07:41
读书笔记就是在读书的时候对书中的精彩内容、自己的联想、迸发的灵感的记录。
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在将来的某个时间翻看笔记,快速的回忆起以前的读书收获。
读书笔记的形式有很多种,从简单到难依次为:做标记、做目录、摘抄、写提要、写提纲、心得、札记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纵马山川剑自提
  • 2021-02-07 09:10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著者原序 孟氏有一个请求,总怕人们不允许: “就是请求读者对一本二十年的著作不要读一会儿就进行论断;要对整本书,而不是对几句话,加以赞许或非议。”(《著者原序》p28) 但是,恐怕我下面将要进行的工作恰好印证了261年前孟氏的担心。窃以为,读书笔记并非书评,它势必要求读者紧跟著者的文路,随时随地地对那些覆满千百年历史沧桑的死的词汇、句群和段落作活的解释、理解、联想、评论抑或应用,当然,我将尽量在完整阅读全书的基础上从事前述这五个方面的思考。我所希望的,诚如孟氏言: “我们观察局部,不过是为了做整体的判断。我们研究一切的原因,不过是为了观察一切的后果。”(《著者原序》p29) 第一卷 第一章 一般的法 第一节 法和一切存在物的关系 §法的首个界定—什么是根本理性—法统帅了神?!—人类与法的关系 《论法的精神》开篇即对“法”作了界定: “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p1) 接着,在以“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为统摄之后,孟氏简单列举了上帝、物质世界、高于人类的“智灵们”、兽类和人类都有他(它)们的法。可见,对所谓“事物”(存在物),孟氏指涉了两类,即神与物理世界(非神)。相应地,“必然关系”则指上帝的规律和物理世界的规律。应当指出,孟氏并没有清楚地告诉我们“高于人类的‘智灵们’”是否是神。因为在本节下文,我们看到孟氏对上帝、物质世界、人类和兽类均展开了深入探讨,惟独遗落了“高于人类的‘智灵们’”,相应位置上的主语是“个别的‘智能存在物’”,而结合上下文,我倾向于将该主语的外延限定在人类。 除此之外,孟氏旋即提出了第二个“法”的定义: “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p1) 孟氏采用反驳法来引出“根本理性”,他是这样反驳的:“盲目的命运”不可能产生“智能的存在物”,于是存在一个“根本理性”。然而,论证过程却只一笔带过,显得比较单薄。其中,何谓“盲目的命运”更令人颇费思量。最直接的理解可能是宗教式的,比如“缺乏上帝的操纵”,亦即神的缺位。但以现代科学的眼光来看,如此理解只能徒增荒谬而已。于是,我将其理解成“变动不居的规律”。因为后文写道: “创造虽然像是一种专断的行为,但是它必有不变的规律,就象无神论者的命数之不变一样。”(p2) 产生“智能的存在物”的行为无疑属于创造,所以这种创造必然有着某种确定不移的规律,比如“每一不同,都有其同一性;每一变化,都有其永恒性。”(p2)于是,“根本理性”作为“盲目的命运”的反面,就是指“固定不变的规律”。同时,这也印证了前文“法”的首个界定:“必然关系”。 再接下来,孟氏论述了上帝与法的关系,这时他陷入了矛盾。他一边引用普卢塔克的“法是一切人和神的主宰”(p1脚注),一边又说“因为他(上帝)曾制订了这些规律”(p1)。那么到底是法统帅神呢,还是相反?孟氏自己解释说: “他制定这些规律,因为这些规律和他的智慧与权力之间存在着关系。”(p1~2) 按照“法”的界定的逻辑,既然上帝、上帝的智慧、上帝的权力都是事物,都是存在物,那么,这些存在物(事物)之间的关系必然是固定不变的,是确定不移的。换句话说,这些规律是如此的巩固,以至上帝也不能改变。所以,连上帝也不能随心所欲改变的规律毋宁说是上帝创造的,不如说是先于上帝而预先设定好的。也就是说,上帝不是在“创造”法,而是在“表述”已经存在的法。即法统帅了神。 最后谈一谈人类与法的关系,孟氏首先肯定了支配人类世界的规律在性质上是不可变异的。但是由于人类一来受到本性的限制,容易犯错误;二来有着独立行动的本性,所以人类并不老是遵守原始规律,甚至连自己制定的规律都不永远遵守。这就是人类纠纷的起点,这就是人类制定法律的原动力,但这也是人类力图不断描绘那个“性质上不可变异的规律”之原貌的唯一突破口。
  • 2楼网友:春色三分
  • 2021-02-07 08:25
法的精神”—— 一个综合性概念,而非法律本身   对法律表面的、肤浅的理解,并在司法实践中机械套用,这是司法工作者的初级境界。要深刻理解司法的最高境界,就要领悟“法的精神”到底是什么?孟德斯鸠把自己的代表著作称之为《论法的精神》,其含义就是:“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 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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